问胡哥: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下称“141号文”)下发后,消费场景贷款成为了各P2P平台的心头好。在过去的操作中,因消费贷款对到账时效性要求高,消费场景贷款主要通过“超级放款人”模式进行,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57号文”)认定债权转让违规,又禁止了消费场景贷款中的债转模式。线下消费分期业务中,借款人往往需要立即提货,监管要求的线上风控流程与资金募集又需要时间,在此情况下,如何合规开展有场景的消费贷款业务?
胡哥说: 根据141号文的规定,现金贷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尽管具体的认定标准目前还没有定论,但业内普遍认为有场景依托的消费贷款业务不落入现金贷监管的范畴,加之其天然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在141号文之后,有场景的消费贷款业务作为合规资产的典范,成为市场追捧的宠儿。 有场景的消费贷款业务的一个特色就是借款人有及时放款的需求。57号文以前,P2P平台多是通过“超级放款人”模式开展该类业务,即先由平台关联方或合作方作为超级放款人在线下向借款人直接放款,再由超级放款人在线上向出借人转让债权。而现在57号文认定超级放款人模式为违规业务,接下来如何调整有场景的消费贷款业务模式,胡哥认为P2P平台需要丢掉继续开展超级放款人模式的规划,结合备案进度,加快消化违规存量的步伐。同时,P2P可致力于开展借款人到线上借款的直投模式,据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资产端: 自主客户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工作 141号明确客户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工作系P2P平台的核心业务,应自主开展,严禁外包。具体到有场景的消费类产品业务,P2P平台可考虑开发专用的借款人端借款申请应用,借款人在线下商户的指引下通过该APP注册P2P平台账户,进行身份认证、完成绑卡和存管子账户开立,同时填写或上传个人信息资料。为便于后期的信息披露,信息的字段内容应至少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第九条的相关内容。收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P2P平台可根据自身的风控流程,包括使用风控引擎等手段对借款人进行甄别筛选与资信评估。如借款人有复借需求,P2P平台还可考虑在借款人注册后对其进行虚拟授信的方式,后续在借款人只需在商户处发起复借申请,进一步缩短核心业务开展时间。 2. 资金端: 对接存管银行,打造预约型产品 为缩短资金募集时间,P2P平台可考虑为线上出借人提供预约型投资方式。P2P平台预估当日发布的借款标的总额后,P2P平台发布相应规模的计划类产品,出借人认购该等产品即授权平台为其代为匹配借款标的,相应金额资金将冻结在其存管子账户内不得用于再投资其他标的。待借款人申请通过P2P审核并在线上发布后,P2P平台将根据借款人出借金额为其匹配借款标的。由于预约型产品,系在尚无具体借款标的情况下冻结出借人资金,为避免平台被认定为直接或间接归集投资人资金的风险,我们建议在上线存管系统后再开展预约型产品,同时可考虑出借人在为其匹配到借款标的前,可随时取消其借款授权并解冻拟出借资金。 3. 资金走向: 受托支付与代扣还款 超级放款人模式下,出借人的出借资金直接支付至超级放款人账户,而借款人还款则一般由其银行账户归还至超级放款人账户再向出借人分配。 根据57号文的规定,P2P平台应选择与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存管银行评测的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而根据《关于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测评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49号)的规定,存管银行评测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两个指引更具指导意义。 根据《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T/NIFA3-2017》,出借资金应从出借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借款人子账户,但不应从其他方账户中转; 还款资金应从借款人账户子账户直接进入出借人子账户,但不应从其他方账户中转。 据此,出借资金走向上应从出借人子账户直接划付至借款人子账户,在由借款人子账户向银行账户划付的过程中,还需与存管银行沟通是否支持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出借资金划付至商户账户。还款资金走向上应避免归集还款的安排,通过代扣安排从借款人银行账户向其存管账户代扣充值并还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子账户,在由借款人子账户向银行账户划付的过程中,还需与存管银行沟通是否支持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出借资金划付至商户账户。还款资金走向上应避免归集还款的安排,通过代扣安排从借款人银行账户向其存管账户代扣充值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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