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明确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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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0 15: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30日,针对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迅猛增长,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近期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有三大特点。
第一,处于集中爆发期,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2015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分别为5843件、7990件、8480件、9183件,同比分别上升108.23%、36.7%、6.13%、8.29%;审结非法集资案件分别为3972件、6999件、8555件、9271件,同比分别上升70.1%、76.2%、22.2%、8.37%。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2015年呈井喷式增长,此后虽然增幅有所放缓,但去年以来P2P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集中爆发,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先后审理了“E租宝”“中晋系”等一批全国性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5年至2018年,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70%,监禁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90%,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同时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从经济上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
第二,非法集资手段网络化、多样化,从实体产品转向金融产品。
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互结合,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从种植养殖、资源开发、房地产向投资理财、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虚拟货币转变,迷惑性更强,金融互助、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很强,金融监管、防范打击难度加大,容易形成跨区域大案。据统计,2017年通过互联网宣传、集资的案件达到案件总数的20%以上。
第三,跨区域大要案审判处置难度大,社会维稳压力大。
跨区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出现,P2P领域尤为突出,这些案件涉及地域范围广,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重大,备受社会关注。许多案件在案发时往往资金链已经断裂,经济损失难以挽回,容易引发集资参与人不稳定因素,给案件审判、资产处置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社会维稳压力大。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稳妥做好案件审判、资产处置和社会维稳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两高一部”结合司法实践,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意见》中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单位犯罪、主观故意、犯罪数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管辖问题、办案工作机制、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共12个关键问题。
《意见》在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方面,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意见》在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方面,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在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方面,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等。
《意见》在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在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在1月30日当天的最高检发布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介绍,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公众对所谓“高回报、保本金、低门槛”“钱生钱、利滚利”等诱惑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理性选择投资理财渠道,保住手中的血汗钱、养老钱。
他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种新型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群众理财观念逐渐由保守的储蓄型理财转变为积极的投资型理财。许多普通群众投资愿望强烈,但防范意识薄弱,相关金融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欠缺,具体表现在:一是存在侥幸心态,渴望短时间致富;二是盲从性大,尤其体现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一旦周围有人参与,便认为风险降低,从而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三是法治意识淡薄,明知某些行为如高利借贷、传销等可能是不合法的,仍然参与。
结合检察机关近年来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所掌握的情况,缐杰建议社会公众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防骗意识,提升防范能力:
一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自觉克服贪利心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社会公众要对相关公司企业的资信、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等进行深入了解,判断是否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和商业逻辑,对所谓“高回报、保本金、低门槛”“钱生钱、利滚利”等诱惑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理性选择投资理财渠道,保住手中的血汗钱、养老钱。
二要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的典型事例案例,主动学法知法守法。社会公众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积极学习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深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常用套路以及非法集资目标群体、常用包装、布局施压等特点,了解投资理财风险点,自觉远离、抵制非法集资。比如,对打着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养老产业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对不定期组织的考察投资项目、旅游、聚餐、送礼品、返点等非法集资套路要保持头脑清醒和理性判断。
三要与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良性互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关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两微一端”等,进一步了解法律政策界限和投资理财风险。对以金融创新为名的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集资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举报。
缐杰表示,非法集资犯罪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两高一部”及时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指导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加大办案力度,准确有力打击犯罪,有效铲除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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