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单方面宣布良性清盘,出借人如何化被动为主动,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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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4: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6月中下旬雷潮爆发开始,隆隆的雷声中,一直夹杂着此起彼伏的“良性退出”的声音。各路平台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纷纷声称要良性清盘退出,各地互金协会也相继出台各种大同小异的退出指引。
然而,7月底爆发兑付危机的百亿存量平台草根投资,耗费两个多月的时间,在尝试过多种挽救方案之后,最终在10月19日,以平台实控人自首、警方正式立案收场。
同样是杭州地区的平台,可溯金融的情况则恰好相反。7月中旬,可溯金融被指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受理此案后,经过两个月的调查,最终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而在两者之间,还有为数众多的平台,仍然与投资人虚虚实实地进行着讨价还价的拉锯战,令人眼花缭乱的清盘套路仍在不断上演。
所谓“良性退出”一般是指全身而退,平台、投资人、借款人相关各方都能皆大欢喜。但这在当下的网贷行业,已然是一种很难实现的事情。
那么,退而求其次,在正视既成事实的基础上,及时止损,让问题平台平稳有序地退出,尽量减少进一步的损失,让该付出代价的尽快付出代价,避免无谓的拉锯虚耗,防止有损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同时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建立这样的退出机制,或许才是当务之急,能够实现这样的退出,或许才是更具现实意义的“良性退出”。
成立出借人委员会
深度参与退出工作
7月份至今,已有北京、浙江、上海、广东等7地互金协会发布了P2P平台退出指引。而早在去年,深圳、济南就已经发布过指引文件。相比之下,今年的指引文件都将保护出借人权益放在了重要位置,不仅普遍将其放在了基本指导原则之中,而且还有多个文件专门用一章的篇幅来强调。
但具体来看,其中大部分都基本停留在指导原则层面,只是一再要求平台方将出借人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仅涉及诸如建立沟通机制、做好宣传安抚工作等枝节性的措施。网贷之家观察到,在实际的退出过程中,平台方基本完全占据主导地位,而出借人通常只能被动选择和接受。
比如近期引起大量关注的深圳平台“理想宝”,其第一版清盘方案,在没有征求投资人意见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决定将平台存量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并且要求投资人只能从平台提供的四种方案中选择一种。
只有上海和安徽两地的退出指引,提供了较详细的可操作细节。上海明确规定出借人委员会是平台退出工作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并明确界定了其具体职权,其中包括“列席退出工作小组会议,就退出方案制定、实施等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与退出工作小组就出借人资金清偿方案进行协商,了解逾期资产、平台债务债权、担保物等情况”。
而安徽则走得更远,不仅提出以选举的形式产生出借人委员会,而且还提出,“网贷机构可成立共同委员会,由网贷机构管理层和出借人委员会代表共同经营,主要经营目的是存量项目的化解”,甚至要求在平台退出清算期间,“平台高管限制高收入,管理层收入应与出借人委员会协商”。
成立出借人委员会有两大重要作用。第一,面对网贷平台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出借人用户,协调成本是相当高的,通过出借人委员会可以降低整个出借人群体的协调成本。第二,在平台退出清算期间,如果政府不介入,是没有什么有效监督的,即使政府介入,由于政府的监管力量是不足的,也难以做到全方位的监督,所以,还是需要利益最相关的主体来发挥监督作用,出借人委员会是最好的选择。
引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清查平台存量债权
在经历过雷潮,目睹过太多的套路清盘之后,投资人群体中早已弥漫着怀疑和不信任的情绪。这种情绪的普遍存在,更容易让双方陷入对立状态,也让矛盾更容易激化,往往可能让本来可以向好的事态转向恶化。
仔细考察,其实,问题的症结在于信息不对称。投资人对于平台存量债权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而平台出于种种原因有意隐瞒甚至虚构债权情况,这导致双方很难就清偿方案达成共识,使得平台退出进程难以推进,而且变故丛生。
如何化解这种不信任,从而有效推动退出进程?有观点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平台做出退出决定伊始,即由政府监管部门指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清查存量业务所涉资金的真实流向,评估待偿债权的真实质量,预判收回难度;或者由出借人委员会自主选择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来进行清查评估工作。
陈文认为,“化解这种不信任,主要还要依靠一些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由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指定第三方进行清查评估工作,可以为四大AMC和一些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机构的积极介入,做必要的铺垫。”
“现在监管方面一直在推动四大AMC介入问题平台的风险化解,四大MAC本身的信用背书对于化解这种不信任有非常大的作用。但四大的介入可能会让投资人产生不理性的偿付预期,这对于四大来说是非常大的压力,这也是为什么四大迟迟没有真正介入。如果由政府部门先行主导进行清查评估形成结论,一方面可以让四大及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在介入之前就心中有底,以做出理性的评估;另一方面,因为有政府评估背书,可以促进投资人对于以此为基础的清偿方案的认可”,陈文解释道。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薛洪言,进一步指出,“要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必须要发挥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为了提高第三方机构的积极性,需要就第三方机构的报酬来源、支付优先级、支付程序和约束机制等进行清晰地界定。此外,平台退出过程中,资产的清查与催收等工作均离不开平台内部员工的支持,就这个阶段员工的薪资支付相关问题也需要明确下来。”
让上帝的归上帝
凯撒的归凯撒
根据清查存量业务的资金真实流向的结果,可以把清盘平台分为两类。一类是业务基本真实,但清收债权需要时间;一类是存在自融,涉嫌非法集资。
对于第一类,如何处置待收债权是主要难点。无论是各地的退出指引,还是各平台具体的清盘实践,都提供了较多的债权处置方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存在部分平台联手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通过人为压低回款预期的方式,诱导投资人接受低价退出,最终平台和第三方从中获利。
对此,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是提高不良债权处置环节的透明度,让出借人委员会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让更多市场化的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介入,能减少这种不法谋利的机会,监管方面提出让四大AMC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防止问题平台类似的道德风险问题。
对于第二类,由于存在自融和挪用,平台及其关联方其实已转换为实质上的债务人,负有还款的责任。这种类型的平台,更倾向于采取拖延战术,给转移资产或跑路争取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尽快评估平台方的真实偿债能力,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平台方能够提供真实足量的可变现资产,那么后续问题就与第一类平台一致,即如何尽快处置资产。如果经过评估,平台方不具备偿还能力,或者缺乏偿还意愿,则尽早报警让公权力介入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将平台实控人等相关人等送入监狱,绝不是投资人的初衷。公权力的介入,也许能够提升平台方的还款意愿,但如果是真的缺乏还款能力,那么即使启动司法程序也同样于事无补。但凡事总要有一个结果,犯了错误总要有人付出代价,如果无法追回款项,那么让相关人等尽快进入司法程序,也算是给广大投资人的一个交代,投资人也好放下那一直悬在空中的焦灼的心。
“司法程序从抓捕、审讯、查封资产,到移送检查机关、法院判决,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有出借人说,报警等于钱拿不回来了,当然不能那么绝对,但是这个周期实在太长。针对网贷平台或者其他金融犯罪,一但形成事实,司法介入后,如何快速的处置资产,能够先变现一部分来补偿出借人损失尤为重要。也呼吁监管能够特事特办,建立绿色通道,也方便出借人了解详情。”
陈文则表示,“在这个环节中,一个优化的空间在于,在清算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价值的最大化,所谓价值最大化,是指相关出借人能够得到最大比例的偿付。”
而对于偿付期限,尽管各地退出指引对于退出工作组的成立、退出方案的指定公布,基本都提出了严格的时间要求,但对于最终完成清偿的期限,则没有具体的要求。因此,我们看到,存在不少平台将清偿期限拉长数年甚至十数年之久。针对这种现象,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是否应该从政策层面对清偿期限做出一定的限制?
对此,陈文表示,“偿付期限实际上很难做一个政策上的限制,因为平台底层资产的期限可能有差别,一般来说,小贷资产的期限很多都是是三年期,所以我们看到平台一般都是设置了三年期的退出期限。”
薛洪言则表示,“政策可以规定最长的清偿期限,但政策无法强制要求兑付比例的下限,在兑付比例无法保障的前提下,强制规定清偿期限并无太大意义,也未必是对出借人最优的方案。”
“关键是在退出期限内,确保平台实控人不是以退出作为幌子,然后就伺机人间蒸发。如果能够控制实控人不跑路,那么在退出清算的过程中,投资人其实还是可以申请公权力介入的”,陈文强调道。
此外,各地指引均提出“退出路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因而市场上出现了诸如人参大蒜抵债、充电宝项目抵债等等令人眼花缭乱的兑付方式。如何在兼顾市场化运作的同时,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陈文对此表示,“以物抵债确实也可以算作市场化运作的路径选择,这个目前来看也是一个非常难解的问题,因为目前退出的过程仍然是由平台方主导,多多少少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种问题的解决,仍然有待于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的真正介入。从这个角度来看,需要推动更多市场化机构有激励参与这种不良资产的处置,从而使得投资人有更多的选择。”
但总的来说,目前关于P2P网贷平台良性退出,仍然只是限于各地互金协会层面的规约。薛洪言指出,“互金协会属于自律组织,协会出台的退出指引属于一种自律规范和操作建议,对平台的约束力取决于平台的自律程度。一般情况下,拟退出的平台不会再涉足这个行业,遵循行业自律规范的动力并不高。”
因此,如果要真正实现P2P行业的良性退出,或许还需要更高的监管层级出台更具约束力的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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