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程序员,你真的需要一个学法律的朋友

[复制链接]
查看: 8594|回复: 0

386

主题

115

回帖

1397

积分

金牌会员

积分
1397
发表于 2017-9-14 11: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jpg

2.jpg

  这几天整个金融圈都在悼念一位年轻的创始人——WePhone的创始人苏享茂。
  看完他的事情,我唏嘘不已,这位天资聪慧,以代码改变人生、同时改变世界的年轻人,却因为遇人不淑,婚姻不幸,而走向了人生的悲剧。
  而这一切,如果他有一个学法律的朋友,本来都是可以避免的。
  让我们先来还原事件的大致经过:
  2017年,事业小成的苏享茂通过国内某知名相亲网站的VIP服务,在3月30日那天认识了一位姑娘,6月份的时候两个人领证结婚,7月16日的那天,两人协议离婚。
  因为是协议离婚,自然有离婚协议书,也正是这份离婚协议书,成了压垮这位青年才俊的最后一根稻草。

  而他的妻子之所以能成功的让孙享茂签署这份协议书,是因为抓住了苏享茂的两个命门:
  1。苏享茂有逃税的行为。
  2。苏享茂公司所开发的WePhone有网络电话的功能,属于灰色地带。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两人曾有这样的对话: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通过二人之间的微信聊天可以看出,正是基于这两点,再加上他的妻子有一位公安的亲戚,并以如果不同意就让亲戚立案把他抓起来、产品下架、让其倾家荡产相威胁,才让苏享茂在协议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凌晨3点,当他在网络上又看到了附有自己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手机电话、照片的所谓“渣男举报信息”的帖子后,苏享茂选择了以跳楼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摆脱那位贪婪的前妻。
  在自杀之前,他在推特上这样写道:
1.jpg
此时,我们不应再去苛责这位年轻的创始人性格太懦弱,说些他内心不强大之类的话。
  也许只有身处不幸婚姻中的人,只有以为被别人抓住了命门除了就范无路可逃的人,才能体会苏享茂彼时那种深深的绝望吧。
  唯一让人遗憾的是,如果那时候在他身边的朋友中,有学法律的、或者说有公检法的朋友,能够帮他对问题进行分析、给出建议,或许年轻的苏享茂就能获得支撑的力量,走出那样的困境。
  首先说那份协议书吧,说说那笔1000万的精神损失费。
  要我说,真正受到精神损害的应该是孙享茂吧,毕竟在结婚前一天才得知未婚妻曾经有过一段简短的婚史,才更痛苦一些。
  但作为法律人,我们来看看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怎样规定的吧。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就目前网络上反映出的情况来看,苏享茂并没有实施上述的行为,也就是说,他的妻子没有权利在离婚的时候要求苏享茂支付精神损失费,更别说是1000万的天价精神损失费。
  也许对于这一点,苏享茂本人也是清楚的,在微信聊天记录里能得到,他也曾咨询过律师。
  相信只要是离婚律师都会告知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对于苏享茂来说,被妻子的公安亲戚以偷税漏税、违法经营的名义立案抓起来,导致产品下架、秦家荡产才是其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那么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是否逃税就一定意味着要坐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其实,对于苏享茂来说,当时最应该做的是及时的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当税款补缴完毕,也就不再惧怕公安机关对其以逃税罪立案侦查。
  再说说苏享茂妻子所称的利用网络拨打电话系灰色地带的问题。
  在我国,网络电话本身到底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本身就有争议。
  2016年工信部对于网络电话问题也只是说,未持有相关许可而开展业务,则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非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罪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
  就算有非法经营的行为,也不意味着就是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1999年,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对当时的“网络电话第一案”做出判决,两名提供网络电话服务的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后说说苏享茂的妻子是否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就目前的信息来看,很难说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苏享茂的前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毕竟这是一份离婚协议书,本身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约定,你很难说对方想要多分得一些财产的行为是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最后一句:其实你人生中最重要的决定是跟什么人结婚,在选择伴侣上,如果你错了,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损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巴菲特。(来源:微信公号“CU检说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 关注微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