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徐某、北京环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服从法庭指挥,使用污言秽语辱骂法官,严重影响法庭秩序,侵害法院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法警在审判长的指挥下将其带离法庭并暂予控制,但徐某拒绝承认错误,再度持续辱骂法院人员,扰乱法院秩序,并与法警有激烈肢体冲突,严重妨害正常的行政诉讼程序。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徐某主观恶意明显,在其拒绝具结悔过的前提下,于当日即作出拘留决定,以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其送往北京市拘留所收押看管。徐某在被当面送达拘留决定书时即提出复议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017)京司惩复6号裁定,以徐某复议理由不成立,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拘留决定。 典型意义 法庭是法官履行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案件诉争焦点等基本职责的重要场所,其庄严的氛围和稳定的秩序主要依靠法官的威严来维系,法官的威信和尊严理应得到当事人应有的尊重。 本案中,当事人徐某自称申请过上百项发明专利,但其中部分发明专利因缺乏创造性等原因未获批准,故心存怨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聚众冲击、哄闹相关国家机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机构缠讼长达十余年,至被拘留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案件尚有30余件。徐某对法院工作的恶意阻挠在诉讼前期阶段已见端倪:一是徐某曾在该院其他案件开庭时,以对此前已经审理过他的案件并判其败诉的法官申请回避为缘由,持续用脏话辱骂法官,并且无视庭审纪律,在庭审期间常纠集串通身份混杂的社会人员借旁听扰乱庭审秩序,导致案件多次中断审理;二是在与该院法官助理沟通本案开庭时间和送达传票等事宜时,经常使用污言秽语谩骂、侮辱法院工作人员,并暗示如果案件结果与他的预想稍有偏差,将更加跋扈地扰乱法院工作秩序;三是在被带离法庭后,其依然不思悔改,与法警发生激烈肢体冲突,且意图逃脱法院的拘留制裁。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以不姑息的决心和执行力依法将其送至拘留所收押,打击了徐某的嚣张气焰。该案结果对以徐某为典型代表的恶意缠讼群体起到了威慑警示作用,也给法院其他审判人员遇到类似情况而为确保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信心支撑,依法维护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尊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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