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肖 波)9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自发布日起在全市法院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既包括法院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参与人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也包括法院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并明确“凡是适合社会化服务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在具体购买内容上,《暂行办法》将涉及诉讼服务、审判执行、法院管理、后勤保障、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领域七大类41项服务,以指导性目录的方式加以明确,实现法院购买服务事项体系化。 据介绍,《暂行办法》与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相衔接。深圳中院将辅助事务区分为核心辅助事务和非核心辅助事务。对大部分专业性强的核心辅助事务,采取配置政法编制和劳动合同制辅助人员方式承担,而对一部分重复性、操作性强,适于集约实施的非核心辅助事务,则适度剥离并适用《暂行办法》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暂行办法》还规定,实施法院购买服务应当与辅助性事务集约化、信息化运作相结合,以提高相关事务办理效率。同时,《暂行办法》强调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监督管理,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价,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绩效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促进法院购买服务效益最大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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