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呈日益增多的态势,对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了一定冲击。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破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计息难”问题,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重庆三中院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审理的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重庆三中院和涪陵区法院共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709件,占所有借贷案件的33.72%。涪陵区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5028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699,占比33.79%。重庆三中院一审审理借贷纠纷案件40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0件,占比25%。该类案件在计算利息方面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利息种类多,界定不明,易产生混淆。 商业银行的利息种类较多,一般可分为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而商业银行又未对各利息种类的含义和计收方式进行明确界定,从而易让人产生混淆。不仅借款人对利息的认知较低,就连审判人员在审查利息时都难以准确适用。 2。合同利息约定模糊,导致复利主张难获支持。 部分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对利息的约定较模糊,尤其是对复利如何计收未做明确约定,大多是直接引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规定。而司法实践本就对是否支持银行复利有不同认识,商业银行如在贷款合同中对复利作笼统表示,则将使其因产生不良贷款而寻求司法救济时缺乏准确可靠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其复利主张难以获得支持。如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分行诉被告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复利,但因合同中对复利约定不明,致使最终在判决中复利请求未获支持。 3。账目厘清难度大,易导致庭审拖延。 商业银行在庭审中往往提供其内部操作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来,作为证明借款人尚欠贷款金额的依据,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却往往不能陈述利息的具体计算规则,尤其是在借款人到庭并对利息提出异议时,银行作为原告却难以在庭审中正确计算出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从而导致庭审进程拖延。同时,在借款期限较长以及循环贷款的案件中,因涉及借款人多次还本付息、金融机构内部系统更新等因素,厘清账目的难度较大。 二、原因分析 1。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审查形同虚设。 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一般对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方面的内容约定比较明确,但对于贷款利息尤其是复利方面的约定大多很模糊。同时,因商业银行贷款合同一般是由其总行制定统一文本,各分支行只需选择正确的合同版本对内容作填空处理,这使得合同审查容易流于形式。 2。银行系统数据不明,员工法律水平有限。 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证据提供的由银行内部操作系统生成的数据难以体现贷款本息计算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为了控制成本,往往委托内部员工代理诉讼案件,但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员工却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使银行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风险防控机制乏力,维权能力有待提升。 目前,为了压降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然而,实际落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落实表面化、形式化情况严重,责任追究也多为经济处罚,处罚力度过小,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商业银行分工细致,各岗位容易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尤其是在诉讼维权时容易出现丧失诉讼时效、重要证据缺失、错过保全最佳时机等情况。 三、对策建议 1。细化合同条款,严格合同审查。 各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复利的定义,避免混淆使用,并对有关利率和具体计收方式等条款予以完善,尤其是对复利的计算方式应作出明确约定,其中包括计算复利的基数、结息周期以及复利的利率等。同时,在贷款合同中对有关利息和违约责任的条款应加黑加粗,尽到充分地提示和说明义务。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由专人对合同内容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准确无误。 2。优化内部系统,强化员工培训。 各商业银行应优化内部操作系统,准确核算借款人尚欠的贷款本息数额,并尽可能地将贷款本息的计算方式、罚息和复利的起息日等体现在生成的数据中。同时,商业银行应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增强对员工尤其是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员工的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法律水平。建议各商业银行聘请专业律师或在银行内部配备专门的法律人员来代理银行涉诉案件。 3。健全体制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资产风险监控和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全流程风险防控,强化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在发现风险信号后应迅速采取电话、上门、邮寄等方式进行催收并注意保留债务催收依据,有必要时进行财产保全,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课题组成员:张国庆 宋丹丹 李 健 张晓霞)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