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丢过手机吗?作为丢过n次手机的人,知著君十分明白那份急火攻心的焦灼感,每每期盼能有好心人捡到自己的手机,然而总是事与愿违。近日,一则关于宁波大妈捡手机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热议,本是一件值得表扬的好人好事,怎奈女士索酬不成怒摔手机,好事变了味,成了一场众人口诛笔伐的闹剧。 事情经过如下:6月19日,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小姑娘在上班途中丢了一部苹果7,在朋友的帮助下,姑娘数次拨通电话后联系上了捡到手机的中年妇女,谁料对方开口就索要2000元酬金,姑娘只好先提出碰面。双方见面后,姑娘提出以500元和一筐杨梅作为谢礼,对方却一口拒绝,情急之下姑娘拨通了警方电话,中年妇女见状怒砸手机,这一切都被姑娘的朋友用手机视频记录了下来。 昨日,宁波市公安局在微博发布公告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慎重考虑”,公安局决定不对当事方及事件细节作公开披露,这样一番表述再次激起了网友的愤怒。
至此,手机事件已经超出了事情本身,而是上升成了一场亟待讨论的舆论事件——捡到手机归还原主是常理,但索要报酬的做法是否可取?“弱势群体”又该如何界定? 拾金不昧 vs 合理索酬 回到事情本身,捡到手机并表示归还,这本来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然而,当事人漫天要价和怒摔手机的行为明显将事情变了味。在头条新闻的相关微博评论区,获赞数最高的评论如下:“原本是件拾金不昧的好事,结果变成了敲诈勒索,结果没谈妥撕票了,这都是什么事啊?”
显然,在大多数网友看来,捡到手机并物归原主是一件好事,以此为要挟索要酬金是一件坏事,这种观点的形成与传统价值观的教化密不可分。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中,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和共识。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拾金不昧是一种内化的道德要求,而不是规章制度化了的法律义务。 在这样的心理作用下,大妈面对苦苦求情的女孩说出了“爱要要,不要拉倒”这样的话,可见,对她而言,归还手机并非个人义务,而是她的自由选择——被我捡到了手机是你的幸运,想赎回必须交出报酬。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意识不到法律的约束力,对私利的贪念使大妈与道德圣人无缘,而道德和法律的夹缝只容得下人性的阴暗面。
其实,翻阅我国物权法就可以发现,法律上关于拾遗的条例是相对明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 履行义务。 接下来该划重点了, 第一:大妈将手机归还给原主,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 第二,毁损遗失物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大妈砸手机算是毁坏他人财物。 第三,领取遗失物时,权利人需要向拾得人支付一定的酬金,以此补偿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时花费的精力和成本,姑娘应该在拿到手机后以一定酬金,来补偿大妈保管手机时耗费的交通费和耽误的私人时间。 第四,拾得人在侵占遗失物时不能主动请求权利人付费。捡手机的大妈并未在第一时间将手机还给失主,而是在侵占手机的同时主动索要高价费用,这显然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如此一来,也难怪部分网友将大妈的行为形容赤裸裸的“敲诈勒索”了。 进一步说,就算大妈在归还手机后再提出索要酬金,2000元的要价又是否合理呢?我国物权法在金额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推行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关于拾得人的酬金数额是有章可循的。 与国内强调道德自觉和大公无私的“拾金不昧”口号相比,德国和日本两国公民则更多的是“不能昧”、“不敢昧”,否则将会面临牢狱之灾。两国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失主需向拾遗人支付的酬金比例:德国是失物价值的5%,日本则是5%-20%,一般以10%为准。以这个标准来看,凭一部二手苹果7索要2000酬金实在也是荒谬至极。 人非圣贤,我们自然不能用圣人标准对大妈进行审判。试想,如果大妈能更懂法,法律条例更细化,执法更到位,法律就完全可以代替道德框架来发挥最优力量。 如何定义弱势群体 手机事件后,光明网发表时评《宁波大妈摔手机事件,警方介入有点晚》,呼吁警方尽早出警调解。面对舆论压力,宁波市公安局于昨日公布了通报结果,通报内容再次引发舆论不满。 在《人民日报》公众号文章评论区下,网友们指出了两大疑惑:其一,大妈和姑娘,谁才是事件中的弱势群体?其二,短短9行字里有5行字都在自我表扬,这是一封表扬信吗?矛头直指当地公安部门“和稀泥”。
在很多网友看来,捡到手机的这位大妈是“为老不尊”的典型,有网友在微博留言感叹,“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有了这样先入为主的情感判断,网友们自然无法接受当地公安将视频里“张扬跋扈”的大妈划分为“弱势群体”了。 宁波市公安局是否在事发时做出了妥当处理,这一点我们难以知晓,但这样一封含糊其辞、指代不明的通知确实难以抚慰民情。知著君认为,这封公告引发众怒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当地公安部门轻视了相关舆情的复杂性。该事件之所以引发如此热烈的社会讨论,不仅是因为“拾金不昧”一词所具有的争议性,也贴合了当下舆论场中青年人与老年人之间愈发扩大的鸿沟。从南京彭宇案到所谓的中国老人日本碰瓷事件,“坏老人”日益成为了老年人群体身上背负的一道污名化标签。
在这种情绪对立下,手机事件中“不讲道理”的大妈和“讲道理”的姑娘自然也被划分进了老年人与年轻人两大阵营,在群体心理的作用下,掌握了互联网话语权的年轻人和部分自媒体将讨论重心转移到了对老年群体的攻击上,而缺乏媒介素养和接近权的老年人则像难民一般被舆论所抛弃。 如果单纯从社会学的标准来划分,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社会地位和社会融合度低下的边缘性群体,并不是所有老年人都能被算作“弱势群体”。换言之,在阅历和资历丰富的老年人面前,年轻人也可能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但从互联网语境和传播学角度来看,没有反驳渠道的老年人自然成了被人肉攻击的对象,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弱势群体”这一定义,不能大而化之,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境来看。 因此,从出发点来说,宁波公安部门考虑应该说是有长远考虑的。但公安部门错在没有给出具体解释,反而在未给出明确界定的同时,将大妈和姑娘的争执上升到弱势群体之争,这在无形中激怒了心疼当事人的公众,也再次触动了两类群体之间敏感的神经。 其次,在整整9行字中,公安部门未给出任何与事件相关的干货或“实锤”,在提倡透明执法、公开执法的当下,宁波公安这通含糊不明的公告显然已无法获得公众的信任。 联想到前段时间的红黄蓝事件朝阳警方通报和四川警方的中学生坠楼案通报,可以说,群众的价值取向已经很明显:只要走了心,公众其实都能看在眼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