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日益提高,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与以往发生在熟人之间,以生活消费为主要目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传统民间借贷不同,如今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借贷主体多元、系列案件多发、职业倾向明显、违法现象频现等特点。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好民间借贷纠纷,为市场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一组案例,或可管窥一斑。 “坐拥”三辆豪车的债务人 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长宁法院民一庭法官顾颖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石峰起诉,要求被告傅莉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法庭事实调查刚开始,石峰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还款金额从25万元调整为23.5万元。石峰说,三年前,他因出售房产有了几百万元资金,就做起了小额垫资生意。一个叫金铭的朋友做汽车销售,经常要求他为买车的客户提供垫资服务,两人因此常有经济往来。今年5月21日,金铭要他为傅莉垫资25万元,由于数额比较大,他就去金铭的公司与傅莉见了面,签完购车合同,当天就把25万元转给了傅莉。借款期限一个月,6月20日到期。6月21日,傅莉向他还款1.5万元,他让傅莉将这笔钱款转给了他的债权人,所以调整诉请标的额。 被告傅莉告诉法官,她因信用卡消费累计欠款四五十万元没有归还,又不想让家人知道,就找了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建议她买辆车出租,用租金还钱,就介绍她认识了金铭。而金铭建议她买三辆豪车,把其中一辆车卖掉还款,换取“时间差”,再将另两辆车借给他人,用租金部分还车贷,部分还欠款。她听从金铭的建议,一下买了三辆车,分别是玛莎拉蒂、奥迪和英菲尼迪,总价200余万元。为此,通过金铭找人垫资70余万元,用于支付买车定金,其中包括石峰的25万元。傅莉说,收到25万元后,金铭让她将其中的8万元作为“预付利息”转回给石峰,所以实际只借了17万元,扣除石峰承认已经归还的1.5万元和通过金铭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归还的3万元,实际欠款为12.5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一些事实的说法明显不同。如傅莉所说借款当日返还的“预付利息”8万元,以及通过金铭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归还的3万元,石峰坚称那两笔款都是金铭对他的欠款,与傅莉没有关系。又如6月21日傅莉转给石峰的1.5万元,石峰认可是还款,但傅莉却说是利息,是为了延续借款期限,必须要给石峰的。双方还分别指责对方欺骗自己。石峰说,傅莉“通过购车合同在外面一直借钱,感觉就是骗我钱。”傅莉更是直指石峰与金铭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这笔借款就是诈骗。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傅莉返还石峰借款本金15.5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点评 民间借贷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职业放贷人”的身影,本案即为例证。原告的初衷是借款还信用卡欠账,结果却在“拥有”三辆豪车的同时负债累累。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原告尚有其他债务未了,整个案情不免让人与“套路贷”产生联想。 还款额突然打了“38折” 2016年4月1日,原告方剑起诉,要求被告袁渠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一个半月后,袁渠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方剑即撤诉。同年7月,方剑再次起诉。随诉状一起提交的关键证据没有变,但诉请归还的金额却从100万元骤降至38万元,被告变成了袁渠的前妻赵芳。 方剑称,袁渠因房贷及信用卡消费欠银行80余万元,想找人贷款100万元用于还款。去年3月,经某银行员工介绍,袁渠与几名放贷人有了接触,又几经辗转遇到了方剑。3月19日,袁渠在方剑事先打印好的“借据”和“收据”上签字捺印,借款100万元,借期一个月。由于当天是周六,双方决定周一转账付款,因此,签署的借款、收款日期均为3月21日,还款日期为4月20日。 3月21日,袁渠按约来到银行,方剑带了一名司机同来。袁渠按方剑的要求办了借记卡,方剑通过微信把借记卡照片发给他人。5分钟后,袁渠在ATM机上查询,100万元已经到账。方剑要袁渠将100万元提现,由他来帮袁渠还款。似乎方剑之前有过预约,不到半小时,100万元现金装入了方剑带来的旅行袋。接着,方剑说去另一家银行为袁渠还款。方剑独自开车在前,袁渠拎着装钱的旅行袋坐司机的车随后。中途,方剑要袁渠坐到他的车上,说袁渠在另一家银行也要办张卡,等还款后把剩余的钱转到这张卡里,袁渠因此还要写一张收条。交代完这些,方剑让袁渠把装钱的旅行袋交给司机保管,两辆车继续前行,方剑与袁渠在前,司机与钱袋在后。 到了另一家银行门口,方剑与袁渠进去办卡,司机带着钱袋在外等候。在袁渠办卡的同时,方剑也办理了一笔取款业务。办卡完毕,方剑拿走了袁渠刚到手的银行卡,说他会把钱打到卡里的。走出银行,袁渠发现司机的车不见了。方剑说先去他公司写收条,明天会帮他还款的。但是,半道上方剑让袁渠下车了。 之后的日子里,种种迹象让袁渠越来越觉得自己被骗了。起先,他还瞒着家人,后来压力越来越大,3月29日。他在妻子赵芳的陪同下向警方报案。3月30日,为了不让家人受牵连,袁渠与赵芳协议离婚。5月中旬,袁渠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方剑再次起诉后表示,考虑到被告孤儿寡母的境遇,自愿放弃部分债权。赵芳则坚称袁渠并未取得借款,并申请对“借据”“收据”上袁渠的签名及捺印进行司法鉴定。然而鉴定结论并未如赵芳所愿,“借据”“收据”上的签名及指纹均为袁渠本人所签及捺印形成。 今年5月,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赵芳应归还方剑38万元。法庭认为,被告抗辩袁渠未取得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袁渠借款之后,在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就和被告离婚,并放弃名下主要权益,承担名下对外债务;被告在明知袁渠身负百万债务的情况下签署上述协议,两人的行为有逃避债务之嫌。 ■法官点评 “职业放贷人”往往拥有大额资金调度能力,不仅直接出借资金,也常以公司名义向个人或企业放贷。在一些涉案标的额高达数十万乃至数百万元的案件中,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往往是年龄不到25岁的外来人员。如本案原告,即出生于1991年12月。 原告打赢“官司”却被罚款 2017年6月23日,长宁法院对原告俞建强诉被告盛一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盛一荣应归还俞建强借款本金9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庭同时向俞建强发出“司惩”号的决定书:罚款8000元。 赢得诉讼的原告为何被法院罚款?原来,问题出在借款金额的确认上。俞建强起诉时要求归还的借款金额是110万元,由于盛一荣处于“失联”状态,法院在穷尽各种送达手段后,不得不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才使审理程序得以推进。因此,盛一荣在本案审理中既无证据提供,也无答辩意见,法庭事实调查成了俞建强的“一面之词”。 5月26日,本案开庭审理。俞建强当庭提出的诉讼请求,依然是要求盛一荣归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审判长反复询问并明确告知作虚假陈述需负法律责任后,俞建强表示自己说的都是真的,如有虚假愿意受罚。但在法庭就其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核对时,俞建强承认曾经收到过盛一荣两次共计11万元的还款,并当庭将要求归还的借款本金调整为99万元。审判长当庭对俞建强进行了教育,责令其庭后就此事作出书面检查。 6月12日,在详细审核俞建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法庭再次就借款事实对俞建强进行调查。俞建强表示,经仔细核对,确认盛一荣另有一笔6万元还款被遗漏,因此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盛一荣归还借款本金93万元。法庭再次要求俞建强对此作出书面检讨。于是,在本案卷宗里,有了两份俞建强的“检讨书”和一份“司惩”号的决定书。 ■法官点评 对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既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也是为了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现此类情况的一个原因,是原告与实际出借人错位,导致名义上的原告对案件事实说不清楚,这在当下并不鲜见。 前儿媳被公公婆婆追“债” 与丈夫离婚两个半月后,丁燕被前公公婆婆告到法院,要求她与前夫卢健共同归还借款39.6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两位老人在起诉状中说,丁燕和卢健因购置婚房还贷紧张而要求他们每月帮助归还房贷,他们表示同意,但明确待经济好转必须归还。现两被告关系不睦,均不愿意归还上述费用,造成他们生活困难,只能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卢健表示,涉案借款用于归还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同意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丁燕则认为,自己与两原告之间从未就所谓归还贷款有过书面或口头约定,相关房屋登记在卢健名下,是卢健的婚前财产,两原告的还贷行为是对卢健的赠与。自己在与卢健离婚时,已对双方及双方父母的债务作了了结,两原告应该向卢健主张权利。 今年5月9日,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卢健应归还两原告借款36.1万余元,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承办法官曾俊怡解释说,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和待付款凭证,但对双方借贷合意的形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仅有被告卢健的当庭自认。然而卢健在与丁燕离婚时并未就此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卢健的自认明显加重了丁燕的义务,在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告要求丁燕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请,法庭不予支持。 曾俊怡表示,原告当事人依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不仅应当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存在,还应当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 ■法官点评 虽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列举了识别虚假诉讼的具体判断标准,但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双方,通常会为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预先准备,不仅本人到庭确认借款事实,还能提供双方往来的转账交易记录作为交付凭证,因此甄别真假变得困难。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司法观察 多措并举 规范秩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日益提高,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作为宏观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创业者和不同层次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为市场发展提供了支持和帮助。 然而,由于监管缺位和市场主体诚信意识缺失,一些不法行为也介入其中,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审理难度明显加大。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盲目投资与恶意借款造成纠纷频发;二是立法不完备,民间借贷过快发展造成监管缺位;三是关键证据缺失,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可能产生偏差。对此,应采取多方面措施对市场行为和秩序进一步予以规范。 首先,要完善立法,加强前端监管。现有的单一的司法解释已无法适应民间借贷市场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并逐步建成民间金融领域法律体系,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性规范,使其朝着更为健康和良性的方向发展。同时,对原有的管制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重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认定标准,为其阳光化发展留出法律空间。对不愿意加入“合法化”的民间金融机构或个人,明确为违法,坚决予以取缔。 其次,要提升站位,坚持严格执法。针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保持高位运行,疑难复杂情况频发的态势,人民法院应不断提升工作站位,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经济秩序安定的高度,认真稳妥地审理好案件。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风俗习惯、前因后果等边际事实。针对审判实务中的高利贷界定、虚假诉讼甄别、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突出问题,要通过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确定裁判规则,及时统一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 再次,要加强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暴力、违法催债等不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加大打击力度,为民间借贷市场主体平等、安全、自主地履行义务提供更好的环境条件。要充分利用社会征信系统,对自然人和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有限披露,便于公众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与信息,帮助出借人甄别无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从源头上预防交易的风险。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强化法院系统内部的大数据采集、整合与分析,统一证据裁判标准,遏制高利贷的规模化发展。对审判实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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