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过去两年间审结离婚案1.7万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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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7 15: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过去两年间,北京地区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逾一成涉家暴情节。3月27日,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逾二年之际,北京高院召开“反家暴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北京高院副院长安凤德介绍,过去两年间,北京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占比近11%。
  与此同时,北京法院还为此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5份,借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法院采取了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认定比例仅占一成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北京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有1867份,占比近11%。
  通报显示,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情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涉家暴案件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反映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家暴的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儿童和老人,主要集中在妻子遭受丈夫的暴力;家暴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有的严重暴力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家事案件中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比例并不高。”安凤德直言,一方面是多数为家庭成员间的争吵和推搡的确不构成家暴行为,另一方面则是虽然客观上可能存在家暴,但缺乏证据予以证明。
  通报指出,由于家庭生活的封闭性、私密性特点,家庭暴力十分具有隐蔽性。许多主张受到家暴的一方对于家暴行为往往只有自述,有的受害方仅能提供伤情照片、身体伤痕或医院诊断书,只能对伤害结果举证,而没有能力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及家暴行为进行举证。
  安凤德表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会注意依据法律规定和生活经验来区分一般家庭矛盾和家庭暴力,通过综合分析直接证据及间接证据,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以查清案件事实,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存在,“避免因申请人举证不足而让施暴者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院还会依法向当事人住所地的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调取相关材料和证据。此外,法院还适当拓宽了证据形式,将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两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5份,处罚违反者
  反家暴的另一面是前期的预防和制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由于涉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快速处理案件能减少家暴给受害人以及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和影响。”安凤德介绍,许多基层法院为涉家暴案件当事人开通“快速立案、快速审结、快速执行”的通道,部分法院还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实现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第一时间接待、调查约谈、裁判的快速反应。
  数据显示,两年来,北京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5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重要作用。
  据通报,北京西城法院在受理一起妻子作为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了解到申请人曾向区妇联寻求帮助和向公安局报案,办案法官通过反家暴联动机制启动了调查取证的绿色通道,立案当天下午就拿到了妇联和公安派出所保存的谈话和出警记录等材料,认定了申请人遭受家暴危险的事实,并在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安凤德介绍,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法院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维护保护令的权威和严肃性。例如,房山法院法官在对保护令申请人谷某进行回访时,了解到被申请人赵某虽然没有再次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但多次对谷某进行电话骚扰,于是法官将被申请人赵某传唤到庭,依法进行口头训诫,有效阻隔了被申请人的骚扰,防止了新的施暴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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