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本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然而对于工人陈某而言,2015年的一次下班路途却遭遇了一场“意外”之灾。2015年8月的一天下午,陈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遭遇路面上的石块摔倒受伤,恰逢石块不远处一男子杨某正在晾晒稻谷占用了部分车道,陈某遂将杨某及道路管理方某住建委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医疗、护理、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住建委因未尽到安全排查和妥善管理义务,对原告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的一天下午18时左右,原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赶往回家的途中,与地面上石头发生接触,致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正在道路上打谷并在该路段上晾晒稻谷,占用了事发路段东侧慢车道。因事故成因无法查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陈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16年9月原告陈某在安徽省某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并针对原告伤情确定了原告的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时间及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法院同时查明,事发路段于2011年10月竣工并移交给被告某住建委。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原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事发路段时,与地面石头接触致其摔倒受伤,被告某住建委作为事发路段道路的管理人,应当具有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事发路段上存在石块,对道路上的行人和车辆出行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某住建委未能尽到安全排查义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致使原告驾驶电动车行驶过程中摔倒受伤,应对原告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作为正常成年人,骑车出行时本身负有对道路交通情况审慎注意的义务,事故发生时亦无天气、照明不佳等不利情形,因而陈某本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晾晒稻谷的被告杨某虽占用慢车道晾晒稻谷,但并无证据表明其晾晒稻谷的行为与原告陈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也无证据表明事发路段上的石块系被告杨某放置,故被告杨某对原告陈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综合案件的事实情况,法院判定被告某住建委作为道路管理人未尽到安全排查和妥善管理义务,对原告陈某的摔伤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维持原判。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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