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天下] 继子未尽赡养义务 昆山八旬老人怒告“不孝子”

[复制链接]
查看: 4781|回复: 0

449

主题

166

回帖

1690

积分

金牌会员

积分
1690
发表于 2018-1-18 09: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盐城

摘要:年逾80岁陈大爷最近将自己的继子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现代快报讯 年逾80岁陈大爷最近将自己的继子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陈某认为陈大爷未尽抚养义务,年老后不应由其承担赡养责任。陈大爷则认为其继子继承了其财产,就应尽孝道。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昆山法院千灯法庭审结了该起赡养纠纷案件。

陈大爷在其前妻去世之后,于1989年与吴某登记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吴某原育有一子陈某。2014年吴某去世后,陈大爷眼看自己年岁渐高,便要求自己继子陈某承担赡养义务。

然而,此时陈某认为,其继父与其母亲结婚时自己已36岁,继父并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且双方并没有多少来往,便不同意承担赡养义务。

无奈,陈大爷将其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陈大爷坚持认为陈某继承了其和吴某的财产,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法官随后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原来,29年前,陈大爷与吴某再婚后搬至登记在吴某名下的房屋居住。2005年,上述房屋拆迁安置获得房屋两套、车库两间。2012年8月初,陈大爷、吴某、陈某就拆迁安置所得房屋进行调解,调解笔录中载明被拆除的房屋是吴某和陈大爷的共同财产,陈大爷、吴某自愿放弃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将拆迁安置所得房屋全部分配给陈某,并配合陈某办理了拆迁安置所得全部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最终认定,陈大爷虽未对陈某进行抚养教育,但将其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偿转让给了陈某,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陈某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法官提醒,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应当自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对自己的父母尽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 关注微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