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自家楼前不慎掉落钱包,监控显示,钱包被一名姓邢的女士拾到。 刘女士要求邢女士返还钱包未果,将其起诉到法院。邢女士称钱包里没钱,已将钱包丢弃,但没有证据证明。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判邢女士返还7050元以及手机等钱物。 女子自家楼前掉落钱包 让拾到者返还未果 2016年3月26日16时45分左右,大连的刘女士在家附近不慎将钱包掉落。随后,邢女士捡起钱包,打开后拿着钱包离开现场。 刘女士找到邢女士,但对方拒不返还。于是,刘女士将邢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现金705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IC卡一张。 刘女士回忆,事发当日,她从银行取了7800元退休金,又去了菜市场等处,一共花了850元。16时45分左右,在自家楼前不慎将钱包掉到地上。 事发后,刘女士向警方报案,称钱包内有她的退休金存折、7000元左右现金、一部华为手机、一张衣柜押金票,还有她女儿的两张信用卡、学生公交IC卡。 直到2017年5月15日,刘女士才找到捡钱包的人,并通过监控录像确定就是邢女士。 捡钱包者称“捡后扔了” 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邢女士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称当时只是看见地上有一个钱包,钱包里没有现金,也没有手机,只有一个存折和几张卡。捡到钱包后,她还站在原地喊“是谁钱包”,但没有人回答。之后,她就在往家走的路上,在第一个拐弯处将钱包放在道边了。 但邢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说法。 法院:拾得遗失物应返还 捡钱包者被判返还钱物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邢女士拾得刘女士不慎遗失的钱包,应当将钱包和钱包里物品及现金返还。在无法知道失主的情况下,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妥善保管钱包,而邢女士却将钱包丢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失主刘女士已完成其举证责任,而邢女士主张已将钱包丢弃,但并非打开钱包后立即丢弃,而是将钱包带离现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已将钱包丢弃,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对刘女士该诉请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了案件判决结果,邢女士被判返还失主刘女士7050元钱、2015年年末购买的华为荣耀6型号手机一部、IC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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