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21〕第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划安排,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新团社区居民委员会区域内常盐工业园拓展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在地块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新团社区居民委员会区域内,具体详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的常盐工业园拓展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附图)。征收对象为常盐工业园拓展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征收范围内约185户,房屋现状面积约2.94万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政发〔2012〕9号)、《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大政规发〔2020〕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四、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实施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盐城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5、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结算凭证是货币补偿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资金结算凭证补偿方式按照《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大政规发〔2020〕2号)执行。 (二)征收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未登记建筑依照《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大建〔2012〕21号)进行认定。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依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盐城市、大丰区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对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仍按原使用性质评估补偿。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持续经营至今,从事商品零售、娱乐服务、餐饮服务、旅馆服务等证照许可的经营性行为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可参照营业用房评估价测算。具体补偿标准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并持续经营至今、依法纳税和缴纳相关规费的,按照营业用房评估价的30%计算,往后每多一年再增加2个百分点的补偿,给予最高不超过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0%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原使用性质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110%。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10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可由征收当事人协商,也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因被征收人未按安置房交房通知要求接受安置房的,征收部门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误工补助费 对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助500元/户。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符合《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大政发〔2012〕82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2)被征收人未经依法批准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未经依法批准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6、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机械设备的搬迁损失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补助和奖励 1、补助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际选购的安置房面积没有达到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具有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等情形需要给予照顾的,可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助对象、标准、证明材料、审核程序按《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大政发〔2012〕82号)执行。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纳入补偿总额。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 2、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公告规定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在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让房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含45平方米),按照500元/平方米计算;4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照25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120元/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在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让房的,在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对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有奖励。 (四)安置房 1、房源情况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安置地点为新草线东侧、大刘路南侧地块新建安置房,具体位置以现场公告为准。安置房源约311套,套数及套型设计面积如下(实际面积以实测为准):74平方米左右约77套,100平方米左右约78套,120平方米左右约78套,130平方米左右约52套,140平方米左右约26套。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安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与被征收合法建筑等面积部分及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价结算;超过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价增加3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结算价格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安置房源、安置均价、层次差价及储藏室价格的详细信息以现场公告为准。 (2)规划用途为商业的房屋 达惠花园(康平北路东侧、飞达东路南侧)商业用房13间,其中14.42平方米1间、20.8平方米1间、23.11平方米1间、27.73平方米5间、30.04平方米1间、37.25平方米4间。商业性质安置房屋的结算价格由依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选择安置房的条件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套型面积时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如选购两套及两套以上安置房的,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50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商业的房屋: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选购的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 3、安置房选择顺序 安置房的选择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先后顺序,先交的先选。 (五)房屋征收最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条件的,按照盐城市大丰区相关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房屋计户方法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七)住房保障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盐城市大丰区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住房保障供给状况给予相应住房保障。 七、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购房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补偿费大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结清。如遇补偿款不足购房款情况,由被征收人依法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款结清。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让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 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具体使用办法和奖励标准按照《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大政规发〔2020〕2号)执行。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房,按照规定给予政策奖励,具体奖励为持结算凭证购买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使用凭证金额达80%及以上的,给予凭证金额10%的奖励;持结算凭证购房金额不足凭证金额80%的,给予结算凭证实际使用金额10%的奖励。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结算凭证自动失效,被征收人只能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按实结算征收补偿款(不计利息)。 选择货币补偿不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如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自行购买二手住房(含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的,奖励参照结算凭证安置方式执行,即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二手住房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被征收人购房金额达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80%及以上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被征收人购房金额不足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80%的,给予实际使用金额10%的奖励。 八、征收补偿决定 在现场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征收实施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应遵守《文物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大丰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