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料] 盐城一男子浴室组织卖淫被抓,卖淫次数高达4359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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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4 16: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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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27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李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国勇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5日,徐某某(已科刑)从他人处转租并实际经营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路**号的**沐浴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浴室”)。徐某某与被告人李某、金某某(已科刑)计议,由徐某某提供该浴室内固定包间作为卖淫场所,由金某某负责招募、安排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负责记账、结算嫖资等,被告人李某和金某某分成,徐某某安排收银人员收取嫖资,嫖客可以支付现金、刷卡,或者使用支付宝、微信付款。

每次嫖资为人民币150元,金某某和被告人李某分得20元、徐某某分得50元、卖淫女分得80元。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间,“**浴室”内共计从事卖淫活动4359余次,收取嫖资约653850元,其中被告人李国勇分得43590元。

2017年12月7日20时许,盐城市公安局指定响水县公安局对“**浴室”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耿某某、吉某某、何某某等卖淫人员8名(均已行政处罚),现场扣押人民币36000余元(均已被罚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响水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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