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菜品两种价格 大上海酒店预付卡藏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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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09: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菜品单价与点菜时不符。薛庆元摄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韩莉芸 记者薛庆元)日常生活中,由于价格优惠、结算省事、携带方便等优势,各种会员卡、优惠卡等预付式消费卡随处可见,着实给消费者带来不少便利。然而,最近,江苏南京消费者殷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了他在大上海酒店使用预付卡消费时的不愉快经历。
  投诉
  持卡花费高于无卡
  据殷先生介绍,他在服务员的推荐下,办理了大上海酒店(龙江店)的充值卡。充值3000元送1500元,相当于享受6.6折的优惠。为此,他接连两次请客吃饭都到这家店。
  第三次在该店就餐结账时,殷先生意外发现清单上的菜品单价与点菜时显示的不符。“香辣鱿鱼须平价58元一份,办了卡却要98元一份,按6.6折来计算,消费者要付64.68元。办卡充值比不充值还要贵,那充值还有什么意义,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殷先生询问大堂经理罗某。罗某表示,消费者在办卡充值时酒店已给予优惠力度,因此,消费者在用充值卡时就不能享受平价。殷先生对此不能接受。
  此外,殷先生在二楼就餐时要求上一份米饭,服务员表示没有普通米饭,只有28元一份的泰国香米。无奈之下,殷先生只好点了泰国香米。随后,他发现米饭不够,要求服务员加一份米饭,谁料却送来一份普通米饭。结账时,前台人员说一楼有普通米饭,二楼没有。
  调查
  充值消费真优惠吗
  根据殷先生提供的菜品标签与结账清单,记者发现不单是香辣鱿鱼须,红烧小公鸡等多个菜品均存在充值后的优惠价高于平价的情况。
  殷先生遇到的现象是不是个例呢?近日,记者查阅了大上海酒店(龙江店)在大众点评上的顾客评论,发现有数名消费者反映了与殷先生类似的情况,并表达了强烈不满。有消费者早在2016年8月就吐槽大上海酒店(龙江店)“不地道”,表示用现金支付龙虾要78元一斤,而用充值卡要98元一斤。
  记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拨打大上海酒店(龙江店)的客服电话,问及是否有更多优惠,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办卡充值,充值越多送的越多——充2000元送1000元,充3000元送1500元,充5000元送5000元。
  鉴于大上海酒店宣传折页标注着充值卡、会员卡所有分店通用,记者分别致电夫子庙、雨花南路、经五路等几家分店,发现分店执行的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充值3000元送的金额有500元、800元不等。大众点评上的这几家店铺评论区,记者也发现多名消费者对一家店执行两种价格有所评论。
  既然如此,消费者是否可以选择不办理会员卡、充值卡进行正常消费呢?部分网页点评显示,部分菜品需要办会员卡才能点。至于办理会员卡,各分店的规定不同,其中龙江店需要200元,雨花南路店需要100元。
  近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走进大上海酒店龙江店就餐,通往二楼的楼梯口处,竖着一块开业大酬宾广告牌,写着充值3000元送1500元享受6.6折,充值5000元送5000元享受5折,充值1万元送1.05万元享受4.8折,充值2万元送2.2万享受4.7折的广告语。
  记者消费结账后发现,对账单下方显示为大上海龙江店欢迎您的光临。然而,其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则显示为蜀忆湘大酒店,这与其大众点评上显示的登记主体一致,而与店家门头不符。
  随后,记者询问充值事宜,前台工作人员热情地介绍了充值规则,表示多充多送。记者问及一道菜品充值前后的价格是否一样,工作人员痛快地表示:“当然不一样。”工作人员带领记者看了大堂不同菜品的原价(充值卡扣费价格)与平价(普通消费者未充值时的付费价格),明确表示充值后只能按照原价扣费,并且每款菜品都有原价与平价之分。
  观点
  涉嫌消费欺诈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上述问题,近日,记者咨询了业内人士和相关律师。
  业内有关人士认为,充值消费的初衷是帮助商家吸引、培养忠实顾客群,消费者也能得到相应实惠。商家应诚实守信,为消费者讲解好优惠政策,让消费者充分行使自由选择权。而大上海酒店(龙江店)用显眼的招牌提醒折扣,却执行另一套价格标准偷换优惠力度,消费者不详细咨询就会“中招”。监管部门应核定会员制经营方式企业的资质,核定会员卡优惠价格,对有欺诈行为的商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同时,提醒消费者,所谓的会员卡优惠一定要计算清楚,然后根据个人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办卡,而不是只听信商家宣传,对于复杂的会员卡优惠算法,不妨直接拒绝。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徐长明律师表示,这家餐饮店的做法,可能存在涉嫌欺诈或误导消费。如果商家把优惠讲清楚,消费者可能就不会充值。《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置了15天的“反悔期”,如果办卡后觉得不划算,消费者在15天内可以选择退卡。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利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大上海酒店的上述做法,显然与此法律条款的规定相违背。(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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