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建设更加注重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权益保护的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强大助推力。此举不仅有助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而且有望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以带动各方社会治理资源重组,推动在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治理中形成新的进路。 进入互联网时代,社会生活习惯与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固有的社会治理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社会的现实需求,而移动互联带来的新生活样态又将社会行为进一步透明化,与之相适应,监督、管理与服务模式的革新势在必行。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全行业、各地区,能够全面关联线上行为与线下行为,以信用体系建设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为现阶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 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逐步明确、涵盖内容也越发明晰,但信用信息数据分散问题仍然突出。近年来,各职能部门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大数据应用的质量和水平也不断得到提升。然而不可否认,信用领域的数字孤岛现象仍然存在,数据应用的质量和效率有待提升。如何依法归集必要信息,在此基础上精准共享、有效运用,是下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该关注的问题。 近几年,从互联网金融到移动通信等领域,从行业到地区,“信用分”逐步推广。但由于信息种类、评价体系、应用场景的设定不同,不同行业或地区难以进行高效合理的折算。尽管今年8月,杭州、南京、武汉、苏州、郑州已率先签署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跨区域信用分互认和应用场景互通,但信用积分在地域、行业间的界限还没有被整体打破,信用体系建设还需统筹推进。 互联网时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社会治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通过有效整合信用信息基础资源,设立管用的信用手段辅助社会治理,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各方主体权益,全面控制和避免信用信息和信用手段被滥用。在充分考量和尊重社会现实需求与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不断丰富以信用为基础的惠民便企措施,优化对社会主体的服务与管理。在制度设置上,更大程度上提高失信成本,在更大力度上为守信者提供方便,推动形成并固化良好的社会风尚;同时,在更广的范围内为失信者提供修复机会,从而推动各类主体守法遵纪、守信崇德的行为选择过程,实现由被动到自觉的演进。 以信用体系建设助推社会治理,就是以信用信息产生、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应用和修复的全过程为载体,带动社会治理的服务措施与监管手段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直至贯通社会主体的全生命周期。因此,通过建设更加注重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权益保护的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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