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事件频发 化学阉割会被引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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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4: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除了化学阉割,国外还采取了信息公开、就业限制、戴电子脚镣等措施,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者做出各种限制。而在我国,5年是我国法律对猥亵罪量刑的一个临界值。专家: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司法实践时难以把握,容易出现认定犯罪困难、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自7月3日被曝光后,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事件,不断发酵,持续引发关注。

这并非一个孤立事件。仅在最近,关于儿童被性侵的事件也多有曝光——7月1日,辽宁绥中县绥口小学校长王某军被曝性侵小学生,其中1人被强奸,4人被猥亵;7月5日有媒体报道,云南镇雄一名14岁女生遭性侵后死亡。

舆论沸腾之时,很多人将目光投向法律:在预防及处理性侵儿童案件上,法律该如何为他们编织一张安全网?

不少受访者表示,刑罚并非一剂万能药。对于性侵儿童行为,必须以预防为先,司法机关与职能部门、家庭、学校、社会志愿者应联合起来,共同构建起一张针对儿童被性侵的防御网。

量刑差距

王振华猥亵事件曝光后,不少评论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振华可能会被判处5年左右的刑期。

5年,是我国法律对猥亵罪量刑的一个临界值。《刑法》第237条规定,量刑可能超过这一临界值的有两类情况:一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罪或侮辱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二是猥亵对象为儿童的,可从重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据此推断,对王振华的量刑极有可能在5年以上。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霞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若有阴道撕裂等情况,是可以判刑5至10年的。”

即便量刑从严,刑期与近期美国的判例相比,依然不够严厉。据媒体报道,6月18日,美国阿拉巴马州一名男子因多次发骚扰短信、意图侵犯孩童,被判处30年有期徒刑。另有数据提到,在美国乔治亚州,猥亵儿童的初犯会被判以5年至25年监禁,而惯犯将被判以10年乃至终身监禁。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樊星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美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有两大特点:一是全方位惩治,除了性侵犯罪外,还对可能引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周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比如收藏儿童色情照片;二是从严惩处,《杰西卡法案》要求对性侵未满14周岁儿童的罪犯,最少判处25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终身不得假释。

“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司法实践时难以把握,容易出现认定犯罪困难、同案不同判等问题。”樊星举例称,《刑法》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何认定“公共场所当众”、哪些情节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并没有明确说明。

他认为,王振华性侵事件应该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猥亵罪中的“其他恶劣情节”。

在采访中,多位受访者均呼吁应提高量刑上限。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长期致力于儿童保护研究,她认为立法上定的刑期与大家的预期相比不够严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罪名设置问题:“我们的法律大多针对的受害者都是成年人。为了更好地利用法律保护儿童,应该把和儿童有关的性侵行为囊括在统一的罪名之下,比如单设‘性侵儿童罪’。”

实践当中,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办案人员理念、司法审判水平等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据樊星介绍,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界在犯罪责任认定上,存在许多分歧:“如果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可以从重处罚,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但如果出于刑事法律谦抑性的考虑,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则有可能做出有利于保护行为人权利的判决。”

面对“从重处罚”的舆论呼吁,张玉霞提醒,一味采取最高刑罚也可能适得其反。她表示,“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比如绑架罪,如果只要实施绑架行为一律判处死刑的话,绑匪在犯罪过程中破罐破摔、选择撕票的可能性反而会提高。”

前期预防

每年全国两会前,“女童保护”基金都会发布性侵儿童案例分析报告。“女童保护”发起人孙雪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18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儿童超过750人。由于诸多因素,相关事件难以全部被公开报道和统计,这一数量仅为实际发生案例的冰山一角。

毫无疑问,王振华涉嫌猥亵幼女事件将是2019年数据中难以忽略的一例。据上海市公安机关公告,此案中另一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充当了“皮条客”的角色。观察家分析认为,该案或存在输送幼女的利益链条。

“利益链条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律师李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她代理过的案件中,百色助学网创始人王杰利用渠道便利,向资助者兜售女童性服务;内蒙古满洲里前人大代表性侵女生案,有5个高年级的学生充当了组织者的角色。李莹认为切断链条,比较有效的措施仍是严刑。

学者童小军则认为,针对王振华性侵事件,原本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防护。第一个层面涉及性侵实施者,第二个层面涉及牵线、组织者。这两者都属于犯罪行为参与人,可通过一定的量刑予以约束和打击。第三个层面则涉及监护人。

童小军认为,很多案件都是因监护人的疏忽导致的。

从预防角度,类似监护人疏忽的问题,单靠刑罚的威慑并不足够。据律师张玉霞介绍,刑法的介入在性侵发生之后,但在前期防御方面,更为相关的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规。

“当监护人失职甚至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就涉及剥夺监护权的问题。十年前,我碰到这种情况是一筹莫展,因为缺乏法律依据。现在全国各地都有剥夺监护权的案例了,这在司法上是很大的进步。” 张玉霞说。

据张玉霞了解,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充了很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职责、撤销监护人的条件等。

目前,我国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学者认为,这两部法律“条款过于粗放,缺乏可操作性”。

在童小军看来,这两部法律操作性不强的原因在于:对某个对象应承担的职责提出了要求,但未让其具备相应的能力。

对此,童小军曾倡导师范院校增加儿童保护的课程,课程内容包含两部分:一是老师自己不去侵害孩子的利益,二是老师有能力及时发现问题、承担发现后报告的责任。

童小军建议,应尽快完善保护性法律法规,厘清不同机构的职责定位,明晰与法律相配套的措施。同时,她认为还应成立保护儿童的专门机构。

律师樊星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设置专门机构,可以在行政层面,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学校、社会群体等机构;也可以在司法层面,联合检察院未检部门、法院少年法庭,共同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过去几年,民间机构在我国的探索已经走在了前面。据孙雪梅介绍,“女童保护”基金一方面自下而上,做防性侵知识的普及,已向超过300万的儿童、52万的家长授课;另一方面自上而下,做政策的倡导和制度的推动。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通过代表、委员去提交议案和提案,进而推动国家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完善。

童小军提及的儿童保护机构则是一个相对宽泛的类型——关注领域除了性侵害,还包括虐待、霸凌、忽视等。

“这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儿童保护制度都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但正在构建。”据她了解,国家将把专门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中心改造成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取证难题

相对于预防儿童性侵,律师李莹体会更深的,是案发之后如何减轻受害者痛苦的难题。

“我代理过的很多案件,受害者长大后意识到问题,受到的创伤呈几何性地爆发,很可能一辈子都走不出性侵的阴影。”李莹说,她曾遇到一个品学兼优的女孩,但因为过去遭遇性侵,患上抑郁症,有严重的自杀倾向。

对这个女孩来说,事情发生在十几年前,追诉期已经过了。针对这种情况,201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特别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即便诉讼时效得到调整,司法审判仍面临取证难题。

对刑事案件来说,要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一定要有很高的证据要求,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少,被告人一般不认罪的特点。

此外,孩子容易把时间和细节、现实和想象记混,叙述不一定很稳定,难以获得有效的证据。

对此,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三起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指导性案例,指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证据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进行判断。

“因为取证难题,许多强奸案只能判猥亵。”律师张玉霞提道,有监护人甚至主动向她提出做猥亵罪而非强奸罪指控,“罪名可轻,但是要重判”。

李莹强调,取证过程中还要注意二次伤害问题。“在过去,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法庭,受害孩子被多次询问,伤口不断被撕开。”

既要取证,又要避免伤害的二次发生,“说不出”的伤痛如何挖掘?李莹为此专程调查过美国的情况:专业调查人员通过送小礼物、陪孩子玩,与受害人建立信任关系,然后才开始提问;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参与,而通过全程监控来获取证据。

“在这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你会发现证据都得不到采用。”难题当前,李莹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倡议建立专业的儿童询问机制。

据了解,全国多地已经进行了相关探索。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有一个200平方米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该中心联合当地检察院、公安局等,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试行“一站式”取证。

狱后监督

今年6月10日,美国阿拉巴马州签署一项法案,规定性侵13岁以下未成年人的21岁以上罪犯,需在距假释期至少一个月前,自费进行“化学阉割”(使用药物抑制性冲动);如若拒绝,罪犯将被强制送回监狱。

目前,化学阉割措施在俄罗斯、波兰等欧洲国家,美国加利福利亚、路易斯安娜等州都已执行。2010年,韩国国会亦通过了《化学阉割法案》,成为亚洲首个执行化学阉割措施的国家。

除了化学阉割,国外还采取了信息公开、就业限制、戴电子脚镣等措施,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者做出各种限制。早在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被害后促使美国通过《梅根法案》,性侵者出狱后,须在社区登记报备个人行踪、住址、驾照号、体貌特征等,警方将上述信息在社区和互联网上公布。2005年,佛罗里达州出台《杰西卡法案》,提高了对性侵犯的监控要求,并禁止他们接近儿童活动的场所。

这些对有性犯罪前科者的行为限制,构成了儿童性侵防火墙不可或缺的一环。据统计,性犯罪者,尤其儿童性犯罪者的重犯率普遍偏高。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曾对740名儿童性犯罪者进行分析,发现有105人在5年内重犯,占比24%。

“不少儿童性犯罪者都出于特殊的心理癖好,不是通过服刑就能改变的,不能对他们一放了之。”张玉霞说。

李莹认为,中国亦存在推行前述措施的土壤。她寄希望于此次事件能够推动儿童性侵从前期预防到后期处置的全方位法律机制的建立,“无论是美国的《梅根法案》还是韩国的《熔炉法》,都是用受害人的鲜血、生命,乃至一生的伤痛换来的。在我们国家,这样的伤痛也够多了。”

因个案导致一部法律的出台,在我国尚无先例,但有些司法解释或意见的出台,与具体案件不无联系。

律师樊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5月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件曝光之后,当年10月两高两部便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张玉霞则提到,部分地方采取“从业限制”措施,也是由于老师性侵学生等个案的推动。日前,上海市迈出第一步,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张玉霞认为,这有望在未来向全国推广。

然而,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在抑制性犯罪者重复犯罪上的进展依然缓慢。童小军认为个中原因,在于立法、宣传的不到位和社会对性侵行为的容忍。

“我曾经用过一个词,叫‘打人民战争’——必须让每一个人知道儿童是不可侵犯的,哪些行为会触犯法律,而且一旦触犯法律绝不姑息。”童小军说。

在童小军看来,这场“人民战争”应该由政府牵头,联合职能部门、学校、司法机关、社会志愿者等群体,全方位地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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