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诉求:大丰城东某厂效益不好,过年后一直没通知我们上班,让我们在家等,没有通知上班时间,期间一点补偿都没有,连保险都私自停了几个月,也没有任何通知。最近通知我们去签辞职手续,也没有任何补偿,找厂长解决问题,推来推去,我们不知道该怎么解决此事?望有关部门能介入此事,给员工一个公道!市场变化莫测,公司出现效益下滑的现象在所难免。很多员工被要求在家待岗,但却没有工资。甚至有被公司要求自己辞职,不辞退,不给补偿的,而这些行为都属违法。劳动者要提高警惕,要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平时注意保留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面这位网友在家待岗,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待岗是有工资的。各地标准不同,以江苏省为例。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这一点上,大公司一般都严格遵守,特别是外资企业,而许多的小公司则往往无视这一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是恶意调岗和降薪。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至于要求劳动者无条件自动离职的,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保留好证据。据此到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信息来源:盐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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