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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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7 11: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董雅婷)近日,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在京召开。会上通报了北京三中院2018年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来自中国法学会、北京法学会等专家,法官代表以及高校学者,就《电子商务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规范解读和具体适用进行了讨论。
  据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2018年北京三中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634件,其中因消费者购买商品引发的纠纷共418件,占比达65.9%,因经营者提供服务引发的纠纷占34.1%。相关案件呈现出食品安全类案件数量持续攀升,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突出,商品价值和索赔金额逐步提高,服务行业备受关注,“海淘代购”受追捧等五大特点。
  2018年,共享单车退押金难,网约车、顺风车安全监管等交通运输新业态方面的问题备受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时建中表示,平台自治和平台共治都非常重要,平台的规则属于自治规则,在司法上必须考虑自治规则的合法性,对于合法平台自治规则的认可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历咏认为,对《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相应责任”的内涵解读,应结合平台模式及个案具体分析,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逐渐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对网约车应分类监管,便民性的零星网约车行为应纳入到民事分享行为中。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法》也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置了诸多义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表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应当包括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以及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在确定具体的责任范围时,应当以最有效补偿消费者损失、为消费者提供最快捷最便利救济为标准。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主要包括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义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义务。约定义务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依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协议承担的合同义务、电子商务平台作出的“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根据电子商务平台向消费者承担的义务类型,电子商务平台应向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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