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卖家 别想着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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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5 15: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子商务法施行以来,绝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都向合规合法看齐。但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漏网之鱼要么打法律擦边球,要么顶风作案,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未来,如何让电子商务法真正能够令行禁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何落细落实?
  老问题新表现,行业顽疾具有反复性
  时下正值春运,网络订票处于高峰。一些消费者担心:在线旅游平台捆绑搭售的“老毛病”真的改了吗?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和消费者网近期展开调查显示,搭售问题并未根除。通过体验调查发现,各在线旅游平台均没有发现明显默认勾选行为,基本做到“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但个别在线旅游平台在营销策略上,仍抱有“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
  比如,在某知名旅行网站上,体验人员发现其中一种选项是普通预订,点击“预订”后弹出一个接送机券包页面。这个页面如果消费者不仔细看,很容易点击平台用显著深色突出的“加入行程”入口,而点击这个入口要加收38元服务费。虽然旁边有“我不需要,继续预订”入口,但这个入口不仅用了不显眼的淡灰色,字号也非常小。
  此外,“砍单”一直以来是投诉热点。消费者下单成功并付款后,电商经营者以商品缺货、系统出错、操作失误、订单异常等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或者一直拖着不发货,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电商平台上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即合同成立,类似这样的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1月1日的调查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4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对此,北京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4家电商平台的条款内容违反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平台经营者和有关商家处以罚款。目前,这几家电商平台都已完成整改。
  代购被纳入监管,这是电子商务法的一大亮点。但1个月以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一些跨境电商平台上,不少商家采取手绘、外语等方式发布代购信息。这是否会给平台管理和鉴别带来很大难度?平台该如何调整?
  小红书合伙人曾秀莲认为,大部分平台一直都在与不合规行为“斗智斗勇”,现在的后台系统通过“学习”可以对手绘、外语等方式进行有效识别,但需要一定时间来积累样本。所以这种现象对于平台管理只是短期内的难度,更重要的还是看平台的态度。“大平台应该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最大限度挤压不合法行为的空间。”
  “二选一”情况突出,平台应加强合规自查
  “二选一”在电商业界是个老大难问题。仅去年以来,就有多起事件发生:拼多多被淘集集举报其强制商家“二选一”,滴滴外卖进驻无锡时商家被美团要求“二选一”……
  实践中,电商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多重利空:消费者减少了可供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商家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被排斥的其他中小电商平台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对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外卖电商领域,强势平台“二选一”依然存在。据有关报道,美团外卖仍在海口、成都、咸阳等地强制要求入驻商家“二选一”。日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透露,海口市工商部门已对运营美团外卖的北京三快科技公司海口分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记者调查发现,电子商务法施行后,当当网、蜜芽网等电商平台都曾出现涉嫌违法行为。尽管这几家平台及时改正,却暴露出平台内部在法律颁布后没有及时自查相关经营行为的问题。有业界人士表示,电商平台急需加强自律意识,重视合规审查。
  建立适应电商业态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电子商务法共有7章89条,涵盖范围非常广。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问题、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和先行赔偿责任等重点条文,都奔着痛点去,向着问题走,施行后效果显著。不少业界人士建议,法律施行有待进一步落实落细,建立适应电商业态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对信誉评价问题,每日一淘首席运营官淡焦成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不允许刷好评、删差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刷好评删差评易,追责成本却很高。如何进一步明确“虚假评价”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对于“二选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指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宣示倡导性作用,丰富了对市场支配地位考量的要素。对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违法性判断,应遵循个案分析原则,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并结合大量数据,对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加以分析。这给实践中的执法人员带来挑战。
  不少业界人士还表达了对包容审慎监管的期盼。淡焦成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日新月异,对线下资源的重组和用户痛点的改造,难免存在法律上的模糊地带和空白区域。往往是企业先做出探索,市场到了一定规模,法律随后出台。“希望对一些领域不要急于否定互联网模式创新,给予一定宽容度,更好激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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