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改革为租房族送上大礼包

[复制链接]
查看: 8615|回复: 0

61

主题

12

回帖

216

积分

中级会员

积分
216
发表于 2018-12-27 08: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抓紧结婚,赶紧生娃并送去上学,房子有一套够住就可以了,多孝敬父母且不断学习。”很多网友这样总结本次个税改革的“精华”。无疑,“专项附加扣除”是此轮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那么,“专项附加扣除”能为百姓送上哪些红利,纳税人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记者以“新南京人”关注的租房为例,围绕“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展开解读。
  通俗来说,“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先按照主要工作城市的标准定额作为税前扣除项扣除,再对综合扣除后的收入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若目标纳税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目标纳税人将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将按每月800元扣除。
  省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若以在南京月收入1万元为例,仅考虑基本减除费用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影响,2018年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元,按照当时20%税率和555元的速算扣除数计算,需交个人所得税745元。而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2019年1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从6500元下降到5000元,再扣除住房租金扣除标准1500元,按照3%的预扣税率,最终仅需缴税105元。640元的个税缴纳差异,把改革的实惠实实在在摆到了百姓眼前。
  《办法》还明确夫妻双方关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问题。若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如果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记者 朱璇 王建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 关注微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