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8岁的小强(化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形下为游戏充值8000余元的行为无效,小强的母亲以小强的名义将游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强与该游戏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返还游戏充值费用8000余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小强之母诉称,2016年8月,其发现其名下信用卡异常消费10次共计8000余元。后经询问小强得知,系小强私自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游戏充值。小强当时只有8岁,是未成年人,其使用成年人的信用卡进行网络消费的行为应属无效。 被告游戏公司辩称,公司不同意小强的诉讼请求,小强起诉主体不适格。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强为公司游戏的玩家;小强与公司不存在充值服务合同。根据其证据显示,其信用卡消费走向为支付宝公司,并非游戏公司;按照原告所述,小强充值是通过支付宝绑定信用卡,在游戏界面输入支付宝密码,同时在手机上输入短信验证码等一系列操作,且其能及时删除通知信息,公司认为如此复杂的操作超过8岁儿童的行为能力,且家属存在未妥善管理银行账号及密码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强主张其与游戏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小强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系该游戏之用户,亦未提供注册该游戏时的用户名及密码等信息。另,小强主张向该游戏公司进行了充值消费,但其提交的其母亲名下的信用卡交易对手信息为支付宝公司,并非该游戏公司,故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强与该游戏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故小强之全部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法院驳回了小强的全部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