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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3日上午,唐某某亲属来到大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草堰中队,向中队送来一面印有“人民警察,执法如山”的锦旗,表达对民警在交通事故中迅速查获逃逸车辆帮助自己追回损失的感谢之情。原来在今年10月22日,204国道草堰丁溪大桥南侧路段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潘某某(男,24岁,东台市薛岗村人,持C1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苏JA1***的小型普通客车轻微碰擦一辆二轮电瓶车致使电瓶车驾驶员唐某某(女,53岁,大丰区草堰镇人)受伤,但肇事人潘某某没有停车查看情况而是直接驾车扬长而去。草堰交警中队民警接警后,立即奔赴现场勘查。民警及时调取了周边监控视频,积极走访周围群众,最终查清了事故真相,并通过行车轨迹找到了涉事车辆及车主潘某某。经过民警积极协调,事故双方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民警对潘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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