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修订后检察院组织法确立7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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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10: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摘录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检察工作基本原则,是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所应当普遍遵循的一般准则。随着对检察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检察工作基本原则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1979年组织法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七项检察工作基本原则。
  一是检察院依法设置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一般情况下,检察院的设置在宪法和作为宪法性法律的检察院组织法中予以规定。但由于宪法和基本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频繁作出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作出决定这种方式,对个别特殊检察院的设置进行规定,更为及时便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将来可能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设立新类型的检察院。在保持检察院组织法稳定性的情况下,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设立这些新类型检察院。这种做法,在设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时曾经采用过。
  二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与现行宪法第13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也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要求的落实,有助于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进一步排除外部干扰。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制约。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应当接受以下领导、监督和制约:一是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二是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三是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四是要依法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五是要依法接受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六是要依法接受人民群众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是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这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体现。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把适用法律一律平等规定为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既有利于防止并纠正检察院在检察活动特别是办案活动中,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不同有选择性地行使检察权,也有利于防止任何人谋求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使所有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宪法法律上的全面、同等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自己要严格坚持这一原则,而且对于有关执法司法机关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也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是司法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律的守护者和公益的维护者,应当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永恒价值追求,以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不仅检察活动的最终结果应当客观公正,而且检察活动的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全面地实施,案件得以及时、有效的处理。这其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是达到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五是司法公开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将深化司法公开作为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以案件信息公开为重点,建立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公开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此予以确认。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公开不是一律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不得公开。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向社会公开。尤其在侦查环节,特别要注意依法对相关工作内容保密。
  六是司法责任制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在司法制度体系和司法权运行机制中居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以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按照中央部署,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各省级检察院普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完成,初步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在检察院组织法中对司法责任制的原则和内容予以规定,既体现了对改革经验的吸收和固定,也为司法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七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是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体现检察为民的重要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既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既是扩大检察民主的基本途径,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这一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二是检察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前提和具体方式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就难以实现;没有知情和参与权,监督权也难以实现。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既要注重人民群众参与检察活动的广泛性和有序性,也要确保人民群众参与检察活动的实效性,使得组织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真正落实到位。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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