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燃油公告“失效”未告知 依维柯红岩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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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10: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买了一辆货车,本想靠它营运赚钱,却因无燃油公告办不了营运证而计划泡汤,这就是徐州消费者宋女士向本网反映她近期遇到的烦心事。

  【投诉】
  新车无燃油公告办不了营运证
  今年5月14日,宋女士通过朋友介绍在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维柯红岩)徐州经销商徐州龙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龙扬汽贸”)购买了一款红岩杰狮冷藏车,合同约定45天内到车。


  7月10日左右,店方通知她提车付尾款,随后,宋女士去办理完提车手续,再到当地运管部门办理营运证时,却被告知该款车辆没有燃油公告不能办理。为此,宋女士找到徐州龙扬汽贸负责人张总,张总书面承诺,8月15日为宋女士办理邳州地区营运证,但8月12日时,却又告知暂时不能办理营运证,要等到9月中旬,宋女士对此无法接受。

  【调查】
  交通部已通知停止原燃油公告
  针对上述投诉问题,本网致电依维柯红岩总部400客服电话,客服人员称,具体情况需向江苏区域售后服务负责人唐经理核实。随后,本网工作人员联系上唐经理,唐经理表示,该款车目前的确无法办理营运证,该款车之前具有燃油公告信息,但在6月底时工信部(注:其实是指交通运输部)发文“取消”了之前的燃油公告,目前公司正在重新申报数据。


  那么,燃油公告为何之前有,而后又取消?本网工作人员在交通运输部官网查询到,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在2018年6月20日发布了交路汽运函【2018】75号《关于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第四阶段限值的通知》,其中规定从2018年7月1日开始,试验结果应满足相应燃料消耗量标准第四阶段的限值要求,全面停止第二阶段公告。
  随后,本网联系了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称,目前新车办不了营运证,之前的燃油公告已经“失效”,现在执行新标准。那么,7月1日前有燃油公告的车,7月中旬才提的车是否有过渡期?工作人员表示,新的燃料消耗量标准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标准要求,道路运输车辆2018年7月1日起应满足燃料消耗量标准第似阶段的限制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这段时间属于标准过渡期,7月1日以后之前的燃油公告“作废”,需要企业按照新标准重新申报。
  什么是燃油公告?为何办理营运证需燃油公告?本网咨询了有关专家,据介绍,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交通运输部在2009年6月公布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为了更好的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即燃油公告),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俗称“营运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因此,燃油公告是办理营运证的必备条件。

  【质疑】
  燃油公告被取消为何不及时说
  燃油公告在办理营运证时必不可少,厂商理应更清楚。宋女士认为,交通运输部6月份就发出公告,为什么直到7月底去办理营运证时才知道该款车的燃油公告已失效,厂家和经销商为什么不提前告知,现在车辆无法营运,每月还得偿还车贷,家中积蓄都压在这辆车上,厂商应赔偿本人的相应损失。
  依维柯红岩江苏区域王姓销售经理表示,这款车是5月份的订单,当时这款车是有燃油公告的,交通运输部的通知是6月21日才收到的,收到的同时也通过内部邮箱同步发送给各地经销商,可能时间短,出现了“真空期”,经销商也没注意,存在工作疏忽,对于给宋女士造成的损失,厂家和经销商会积极跟宋女士协商解决。

  【观点】
  告知不到位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宋女士提出的赔偿问题,有无法律依据?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本网咨询了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张娟律师。
  张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厂家或经销商在车辆销售过程中未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的详细信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张律师也提醒准备购车进行营运的车主,在购车前一定要向销售人员问清楚该车是否带燃油公告,避免出现新购车辆不符合燃油消耗量标准而无法办理营运证的情况。
  截止到发稿前,本网接到经销商反馈,答应给宋女士赠送大保养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由于双方意见尚未统一,目前还在进一步协商处理中。针对此事的下一步进展情况,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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