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纠纷打官司,谁能赢?盐城十大典型案例,看了你就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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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08: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费该怎么交?

物业公司应该尽到哪些义务?

业主又能通过怎样的方式维权?

……

近些年来

关于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渐多

日前

市中院从近年来

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中

精选出十件典型案件

特向社会公布

大家都来看看

这些问题你住的小区

是否也存在呢?

案例一

物业收费可约定,并不当然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13年,凌某某购买了一套商业用房,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1.7元/月/㎡。因凌某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凌某某支付尚欠的物业费。凌某某抗辩称约定的物业费标准过高,高于政府指导价,应为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按1.7元/月/㎡收取物业管理费系双方的合同约定,故对凌某某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二

房屋虽非自己住,交费责任不可免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崔某系该小区业主。因未按约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崔某抗辩称,该房屋已经出租给他人,租赁期间的物业费均系承租人交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崔某未能提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证明与承租人约定了物业服务费交纳事宜,崔某作为业主应当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案例三

公共管道应维护,业主受损物业赔

·【基本案情】

季某某、成某某为某小区业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的委托事项中约定包含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不包含可申请维修资金项目)。后季某某、成某某家中下水道反水,导致室内被水浸泡,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彻底有效疏通下水管道并赔偿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其对小区地下污水管网具有日常维护的义务。其认为小区地下污水管网存在缺陷,则其更应加大对小区地下管网的日常维护力度,防止污水倒灌给业主造成损失。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对小区地下污水管网进行日常维护,故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对季某某、成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

车库超过两米二,应当交纳物业费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收取物业费的范围,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未出售部分车库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某建设公司认可案涉车库层高超过2.2米,能够进行所有权登记,故应当计算物业费。

案例五

电梯设备系共有,维护费用应分摊

·【基本案情】

沈某某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开发商某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又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约定高层楼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1.3元(含电梯维护费用0.7元/平方米/月)。因沈某某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沈某某抗辩称其作为一楼住户,不应交纳电梯维护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沈某某称其已经征得其所在单元其他业主的同意,不再分摊电梯维护费,如沈某某已经与其他业主另有约定,该约定亦仅在业主之间有效,且对于沈某某原应交纳的费用,亦应当由其他业主共同分摊,如沈某某不再向某物业公司交纳电梯维护费用,应当征得某物业公司的同意。因沈某某及其他业主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并无对于电梯维护费分摊的特别约定,故作为业主之一的沈某某,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向某物业公司交纳包括电梯维护费用在内的所有物业费。

案例六

家中财物自保管,服务瑕疵可减费

·【基本案情】

石某某是某小区住户,某物业公司是经该小区业主大会委托的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的公司。小区业主大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构成对某物业公司的免责事由,物业公司不负赔偿之责。后石某某因房屋被盗,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抗辩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某物业公司对于业主专有部分发生的盗窃损失免责。石某某未能证明其专有部分失窃与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之间存在关联。同时,其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了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价值,但该登记情况尚未得到公安机关的确认,其仅以在公安机关的登记来证明其实际被盗损失,依据不足,故对石某某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盗窃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七

前期物业应有效,业主入住当交费

·【基本案情】

某大厦由某住建公司开发,朱某、张某某系某大厦的业主,某住建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因朱某、张某某未能按时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朱某、张某某抗辩称,某物业公司与某住建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某住建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合同对某物业公司及某大厦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朱某、张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案例八

物业合同系合法,单个业主无权撤

·【基本案情】

某小区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董某以未召开业主大会为由要求撤销上述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撤销权的对象是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定程序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议,依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与他人订立合同不是业主撤销权的对象。故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案例九

公用设施系共有,擅自处分应无效

·【基本案情】

某小区是某房产公司开发销售,某房产公司与陈某某签订了附属物买卖协议,将该小区某号楼的水泵房出售给陈某某,陈某某又和该小区的原物业公司项目部经理宋某某签订储藏室买卖协议,将该房出售给宋某某,某房产公司及宋某某均不能提供陈某某身份事项、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水泵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某房产公司抗辩称,该水泵房不属于业主共有,所有权属于房产公司,且已出售给陈某某。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规划为水泵房,该水泵房系为小区居民安装水泵所用,属于公用设施,应为业主共有。某房产公司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如需变更,应经法定程序,报请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某房产公司未将该房屋建设为水泵房,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某房产公司均未能提供该变更已经经过规划部门同意的证据,其认为变更不需要规划部门同意、某小区已经验收合格即视为规划部门同意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某房产公司将属于业主共有的水泵房擅自处分,业主并未追认,依法不能发生产权转移的效力,故该水泵房的所有权仍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十

无故迟延收房屋,约定交房起交费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从交付物业之日起全额交纳。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从通知业主收房至业主实际领取房屋期间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置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通知交房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结算、交接物管等相关收房手续的,视同该房屋已交付。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及相关的一切费用、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全部负责。《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按照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因此,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迟延交房,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期间的物业费,应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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