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图] 男老师十余次猥亵小女孩获刑 检察长抗诉:判少了

[复制链接]
查看: 10869|回复: 0

19

主题

1

回帖

110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110
发表于 2018-11-22 10: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

一对一辅导的老师,10余次对初二的女孩伸出了魔爪,最后一次,女孩刚刚过了14周岁的生日。

2018年9月25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这起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的案件庭审中,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义正言辞地说:“我要再次重申,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与法律适用的本身。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与量刑,还应从人文的角度,体现与结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会公德的养成,从更高更宽泛的角度去审视。”

这位将个案审理提高到公众感受社会公德高度的检察员不是别人,正是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

检察长为什么亲自抗诉这起案件,他的抗诉获得支持了吗,他抗诉的那个关键细节是孩子的14周岁生日,这又是怎么回事。

11月21日,我们了解到了这个案子背后的始末。

(▲陈海鹰检察长在提审)

1

“一对一”辅导的中年男老师是个禽兽

去年,“那件事情”发生时小芳(化名)正在读初二,父母给小芳找了一对一辅导老师,每次都是小芳去老师家补课。

没想到人到中年看上去笑眯眯蛮和气的男“老师”郭某不是个好东西,从去年12月开始补课,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对小芳动手动脚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刚刚过了14周岁生日,且情节最为恶劣。

2018年4月23日,郭某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但是,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2

最后一次被猥亵时孩子刚过14周岁生日

这是个关键点

一审法院判决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也就是说定了郭某一个罪。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猥亵小芳十余次,就是算“多次”。

但是检察机关不这么认为。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亲自挂帅,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部办案人员办理该案。

关于抗诉理由,陈海鹰这么跟钱江晚报记者说:“注意到吗,郭某最后一次猥亵小芳,小芳刚过14周岁生日,也就是郭某的猥亵行为时间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而在法律上,14周岁是个很重要的节点。根据法律规定,14周岁前,和年满14周岁,是两个不同的法益。前者以猥亵儿童罪来定罪,后者则构成了另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

“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表现。

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到个案的办理上,即在法律适用中体现从重原则,能两罪不定一罪,能从重绝不能从轻。本案中,被告人从事教育职业,利用其面对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在10次以上,最后一次行为性质尤为严重,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历次行为吸收。这既不符合本案事实特征,没有体现从重原则,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因此,陈海鹰认为,郭某应该二罪并罚。

3

一罪改判为二罪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改为五年

2018年9月25日,在二审审理中,陈海鹰检察长作为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他说:“我们办理案件,保护的不仅是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的权益,更要考虑其长远的身心健康,还有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培训机构的规制,使更多的家庭与孩子,也包括我们自己的子女免遭类似不法侵害。”

“我要再次重申,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与法律适用的本身。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与量刑,还应从人文的角度,体现与结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会公德的养成,从更高更宽泛的角度去审视。”

庭审过程中,陈海鹰向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原审被告人的猥亵行为至少在十次以上”等关键事实。同时,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建议法庭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不但能让其付出代价,起到惩戒作用,更重要的是发挥警戒、教育、预防作用,推动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庭审结束后,陈海鹰列席了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发表了检察监督意见。

2018年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陈海鹰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

新闻+

检察机关建议:

完善日常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类似的猥亵案我们报道过好几起。

让人非常感触并万分心疼的是,女孩往往在被侵害多次以后才“说”出来。有的孩子则以另一种方式比如不愿意去老师家来回避被侵害,但是父母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类似于郭某的一对一辅导的教育行为,社会监管又在哪里?

陈海鹰认为,这个案件的改判,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这个案件,还在于一类案件上:“还在于其广泛的社会效果,在于其能起到个案的预防作用,还在于起到面上的预防功效。对于推动一类案件的解决具有很大意义,更有利于推动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宣示法治的作用。”

近日,检察机关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完善日常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建议通过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联合制作“告家长书”等检校联动形式,强化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同时,检察机关将继续通过“检察官法治进校园”活动、“校园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培训”等形式,多维度开展普法工作,构筑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良性生态圈。

陈海鹰,1989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30年来辗转浙江省检察院、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后至浙江省检察院任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18年1月到杭州市检察院,他是一名检察战线的老兵。

来源:钱江晚报/浙江24小时首席记者肖菁 通讯员赵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 关注微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