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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试点医院试点医院需是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妇产医院;具备产科、麻醉科诊疗科目;具备开展分娩镇痛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椎管内分娩镇痛基础,椎管内分娩镇痛率≥10%;医院给予必要的人员、硬件和政策支持。
以下是分娩镇痛试点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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