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天下] 父母买的房儿子婚后加上妻子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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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15: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盐城

陈春鸣 画

父母在儿子婚前为儿子购买的房产,婚后被儿子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如今,儿子儿媳打官司闹离婚。眼看自己出资购买的财物,要被儿媳分走一半,老夫妻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将房产转回到自己名下。这一曲折的事情最后结果如何呢?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获悉该起案件的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涉案的房子应该被视为父母对儿子儿媳的赠与,为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父母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父母以儿子名义购房

2013年6月,许某健与佛山市顺德区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顺德区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房产。




不过,虽然房屋的购买人是许某健,最后也是登记在许某健名下的。但是房屋的定金、首期款都是由父母许某勇、黎某英支付的。在许某健获得房贷审批后,老夫妻俩分别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将房贷款及房产装修款给儿子许某健,由许某健向银行还贷,并支付房产一系列的装修费用。

至2016年12月份,该房产已经全部还完房贷,而2014年12月该房产经装修后三人正式入住共同生活。2017年3月21日,许某健与林某雯登记结婚,许某健在两人结婚登记之后,将新婚妻子林某雯的名字加到了该房产名下。

去年5月,许某健又与林某雯一起选购了一辆小汽车,且该车登记在被告林某雯名下,也一直由被告林某雯控制并使用,不过该车的车款也是由许某勇与其妻子支付。

不过,儿子儿媳的婚姻没有甜蜜多久。去年11月,林某雯向许某健提出离婚,明确要对上述房产及小车以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听闻此事,许某勇与妻子黎某英两人要求法院以其为该案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被拒,之后便向法院提出诉请,起诉儿子儿媳,请求判令儿子和儿媳名下的房产和小车为许某勇与黎某英所有,并归还到两人名下。

房子车子应视为赠与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被告许某健是两原告的唯一孩子,且购买案涉房屋时,两原告称其名下已经有两套房产,当时被告许某健还未结婚,两原告主张因限购和不符合房贷申请条件而借用其儿子许某健名义购房和申请房贷,该行为不符合当前的国人习俗及中国家庭伦理观念,应当视为其父母对子女的赠予,即该房产是在被告许某健婚前由其父母即两原告的赠予而取得,房产为被告许某健所有。

被告许某健确认与被告林某雯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门对案涉房产的产权进行了加名登记,案涉房产的产权由被告许某健变更为被告许某健与林某雯共同共有,两被告对案涉房产的加名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许某健也确认是自愿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合双方的行为及上述法律规定,案涉房产的加名行为视为被告许某健对被告林某雯的赠予行为,现房产所有权变更为被告许某健与林某雯共同共有,其赠予行为已经完成,故案涉房产为被告许某健与被告林某雯共同所有。

该车登记在被告林某雯名下,也一直由被告林某雯控制并使用,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支付购车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儿子及儿媳的赠予,其行为也符合国人习俗和家庭伦理观念,故该车也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顺德法院认为,若该车为两原告所有,购车款的支付方式为全额支付,完全可以登记在原告许某勇、黎某英名下,并不影响车辆由谁来使用,反而将该车登记在被告林某雯名下,两原告现来主张其所有权,也不符合常理。

顺德法院法官最终判决,驳回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两原告主张讨回房子和车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张韬远 通讯员 宋晓贲)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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