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细化规则:信用账户不得申赎两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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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4: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结算11月7日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将《细则》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记者注意到,在中国结算2011年12月发布的《细则》中,原第五十七条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也就是说,新修订的《细则》将“证券投资基金”进一步明确为“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同时,新《细则》还在第一条中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中国结算表示,修订条款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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