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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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0: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入分析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提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11月7日,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保护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释放了哪些信号?有哪些现实意义?
  江必新:首先,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就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作出深刻阐释,表明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澄清了一些对民营经济的错误认识,释放了正本清源、提振信心的强烈信号,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一剂“强心剂”,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其次,对人民法院来说,习总书记的讲话是一盏“信号灯”,讲话从6个方面的政策举措指明了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向,也为人民法院如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理论指引。人民法院要努力找准审判执行工作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举措的工作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将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服务和保障好民营经济发展。
  第三,总书记讲话是一个“动员令”,动员全社会来关注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在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家权益方面,义不容辞、责无旁贷。人民法院要以总书记的讲话为指引,认真地贯彻讲话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记者: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现全面保护企业家的各类合法权益?
  江必新: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人民法院主要从六个方面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一是要依法保护。凡属法律不禁止的,或者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这些行为。凡属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依法予以制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第二是能动保护。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尽早制定相关司法政策,明确相关的法律界限,为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提供遵循和依据。
  第三是平等保护。人民法院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平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对民营企业要跟对国有企业一样,对中小企业要跟对大企业一样,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能有任何歧视和偏见。
  第四是全面保护。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实体上的权益,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程序上的权利;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利益;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产权债权,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五是实质保护。要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分别情况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是及时保护。各级法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减轻相关当事人的负担,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尽早摆脱诉讼纠缠,尽快发展壮大,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建构良好的法治环境。
  记者: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人民法院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在这方面有何进展?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按照习总书记关于“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指示,加大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冤错案件的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即成立“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并下发文件强调依法加大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工作力度,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江苏牧羊集团案等三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目前,张文中案已经审结,并已宣传张文中无罪。该案准确把握了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以法律的标准实事求是地予以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社会反响良好。顾雏军案和江苏牧羊集团案正在加快审理中。上述三案的启动再审,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信心,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地方法院均加大了涉民营企业家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也有很多人民法院经过甄别纠正后宣告当事人无罪的案例。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工作力度,不仅要加大力度纠正刑事领域的冤错案件,还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领域以及执行领域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国家赔偿的工作力度,尽快发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第二批典型案例,继续向社会释放积极信号,为各级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提供指引和参考,将中央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政策落到实处。
  记者:在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举措?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时,要以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原则作为指导,提高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科学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司法政策时,还要进一步考虑同其他司法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的问题,避免出台政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断提高司法政策的水平。
  在当前保护民营民企和企业家方面,我们感到最大的问题是一些地方由于受到地方利益,或者是其他因素的干扰,把一般的普通民事争议、商事争议,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让我们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能够知所趋避。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全面梳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范,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废止。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列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规划之中,已经启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起草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的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乔文心)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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