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摘掉精神分裂症的“帽子”,万友生奔走10年,终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8年12月7日晚,万友生被他人强制送入江西省精神病院。第二天,在其母亲等人的强烈要求下离开医院。医院在出院小结中诊断万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万友生自认无病。与医院多次交涉无果后,万友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 案件历经一审、重审、二审后,南昌中院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收治万友生住院时不符合规范,但未提及对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是否合规。万友生不服判决提出申诉。2018年8月2日,江西高院提审后作出判决:在未对万友生进行必要的检查亦未进行任何治疗的情况下,江西省精神病院出院小结中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诊疗规范”,判决该院赔偿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元,并向其作出书面道歉。 11月5日,江西省精神病院医务科负责人周围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出院小结中“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只是医生从学术方面作出的初步判断,并不是对该疾病的确诊,医院仍认为该诊疗过程并无过错。但医院还是会尊重法院判决,积极履行判决。 为了摘掉精神分裂的帽子,万友生奔走了十年。 本文图均为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图
精神病院里的17小时 10月31日一早,54岁的万友生拿着锦旗、带着8个人的街道中年女子表演队,敲锣打鼓来到江西高院门口。或因为声响过大,这个行为很快被门卫制止。 “我心情激动啊,要感谢法院的判决,了却了我过去十年的一个心结。”万友生说。 时间回到2008年12月。当时的万友生是个蛋糕店的老板,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一家菜市场旁开了一家店,已经营十几年。万友生1985年与妻子结婚,育有两女一儿,“每天早出晚归,经常加班熬夜,收入基本满足家庭开销。” 2008年12月7日晚,万友生被他人强制送往江西省精神病院。究竟是谁将其送往精神病院,至今双方仍各执一词。 万友生称,当天晚上11时左右,他和往常一样关店铺下班,在回租住屋路上,突然被4个自称警察的男子拦下,并带到了一辆面包车上,要求其去公安局配合调查。车行驶在路上,他发现行驶路径并不是前往公安分局,要求下车。车上男子则称,“很快就到了。” 万友生称,几分钟后停车,下车一看,到了江西省精神病院,“4个自称警察的男子原来是医院保安。” 江西省精神病院医务科负责人周围对澎湃新闻说,万友生确实于2008年12月7日晚被送往医院,但并不存在所谓医院工作人员强制送医的情况。 “当天是万友生的妻子、儿子、女儿一同将其送到医院,并向医院介绍其有半年的精神病史。”周围表示。万友生在江西省精神病院的《住院病历》显示,万友生系“家人担心病情加重,强行送入我院”。 《住院病历》显示,万友生妻子(现已离婚)邓春花(化名)向医院提供了万友生病史情况。病史记载:万从2008年8月份开始精神异常,怀疑妻子有外遇,不听妻子解释,最近病情渐渐加重。有次还故意把录音机放在家中桌子下,监听妻子的言行,认为妻子和隔壁邻居通奸,并称岳母、舅子包庇妻子,称要一起杀了他。发病以来,睡眠差,饮食尚可。 万友生不认可上述说法,至今仍坚称是前妻出于报复目的,联合江西省精神病院相关领导和医生,将其强行送至精神病院进行所谓“治疗”。当晚他被用精神病专用帆布绑在病床上,直到第二天早上才松开。 但万友生上述猜测并无直接证据可佐证,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获得立案。 之后的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8日下午4时许,在万友生母亲等人的反对下,万友生从江西省精神病院离开,在精神病院待了共计17小时。 2018年5月,江西省精神病院给万友生提供“仅供报销”的精神分裂疾病证明。
出院小结的“精神分裂” 2008年12月12日,也就是万友生离开医院5天后,江西省精神病院开具了《出院小结》,“出院诊断”中称,万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 为何住院17小时,《出院小结》却登记住院5天?精神分裂症有严格的诊断标准,需要出现幻觉、幻听、行为异常或无组织性等行为数月之后才可得出结论,为何只在医院待了17小时没有实施诊疗措施就可以做出如此诊断?万友生质疑道。 同时他还发现,被强制住院时自己并未在《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同意,取而代之的是未满16岁的儿子万鹏(化名)签字。但《住院知情同意书》规定,需成年家属签字才有效。 根据上述种种情况,万友生怀疑是精神病院伪造病历,故意将其认定为“精神分裂”。 万友生说,不知为何,这份《出院小结》“精神分裂”的结论很快在他蛋糕店所在菜市场传播开来。他的蛋糕店也很快没了生意,“谁愿意来买一个精神病做的蛋糕?” 之后的日子,“精神分裂”成了他身上摘不下来的标签。万友生说,蛋糕店倒闭后,他四处打工。有一次当保安,也不知道保安队长从哪里获知的消息,半个月后将他开除,理由是“你有病不合适干这个”。 周围表示,万友生《住院知情同意书》中未满16岁儿子的签名,确实不符合规范。“当时医生没有去核对身份证,这一点我们承认是我们疏忽。” 对于住院17小时,《出院小结》却登记5天的问题,周围说,因出院当天没有家属愿意办出院手续所致。2008年12月8日,万友生母亲等人强烈要求其出院,但万友生妻子认为其不应当出院,双方还起了争执。为此,精神病院还向公安机关报警。在民警的调解下,万友生顺利出院,但双方都不愿意去办出院手续,所以医生就在《出院小结》中填写为“12月8日家属来院办理请假”。4天后,万友生女儿来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所以出院时间写成12月12日。 对于“17小时就诊断出精神分裂”的质疑,周围说,出院小结中的“诊断”只是医生根据患者家属提供的病史,结合患者当时的情况,凭自身的医学知识作出的初步诊断,并不是对“精神分裂”疾病的确诊,确诊需以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为准。 江西省精神病院。
奔走10年告赢精神病院 认为“精神分裂”诊断给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万友生多次找到江西省精神病院,要求更改《住院小结》的诊断结论。“这个不可能改的,如果真的改了,那我们才真是伪造病历。”周围说。 多次沟通无果,万友生向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控告,同时在2010年10月一纸诉状将江西省精神病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同时公开道歉,并要求对其副院长(原医务科科长)周某进行纪律处分。 2012年2月27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案纠纷属于医疗纠纷范畴,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原告提供严谨、周密、规范的诊疗服务。2008年12月7日,被告将原告强行收入住院,应当尽到医疗风险、医疗方案等告知义务后并取得原告或原告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对原告进行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有其他成年家属的情况下,未取得原告的同意,还要求原告的未成年人家属在住院知情书上签字同意住,并将原告收治人院治疗,在收治入院治疗的程序上存在一定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赔偿22000元给原告万友生。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后案件历经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2013年10月18日,南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让其未成年亲属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不符合医疗规范,且造成了万友生长达17小时的住院治疗,给万友生的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过错,判决江西省精神病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并出具道歉函向万友生赔礼道歉。 由于南昌中院判决中未提及“精神分裂”的诊断是否合法合规,万友生不服判决,向江西省高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12日,江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此案。2018年8月2日该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江西高院认为,江西省精神病院在保障万友生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存在过错。万友生在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17小时,而精神病院在万友生的病历中载明住院5天,且在未对万友生进行必要的检查亦未进行任何治疗的情况下,在《出院小结》中诊断万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此诊断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诊疗规范。因此,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重大过错,给万友生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南昌中院判决只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收治万友生住院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没有认定该院作出诊断结论存在的过错,应予纠正,赔偿万友生的精神抚慰金酌情予以提高。据上述意见,江西高院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赔偿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元。 万友生表示很感谢江西高院做出的判决,同时称,接下来还将对相关人员提出刑事控告。 医院回应:积极履行判决,家属意见不统一时收治将更加谨慎 令人回味的是,2018年5月29日,万友生依据自己十年前的住院经历,从江西省精神病院开出一张《疾病证明》。其上“诊断”一栏写着“精神分裂症(仅供报销)”。再审时,万友生向法院提交,以证明江西省精神病院可轻易认定其为精神分裂症。 周围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疾病证明》不仅是一个疾病证明,还是不少患者低保、社保、报销等程序需要的依据,万友生这份证明书实际上是为了方便患者报销时提供的便利,并不是正规的疾病证明,不是所谓的确诊或者侵害万友生的权益。 “精神病检查和其他检查不同,没有仪器检查,或者拍片之类,更多时候只能靠经验判断。在万友生的这个案例中,主治医生根据患者家属提供的病史,结合患者当时的情况,凭自身的医学知识作出的初步诊断,并不是对‘精神分裂’疾病的确诊,从学术范畴而言并无问题,医院经过调查也认为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周围说。 公开报道显示,精神病人的就医权问题越来越多引起社会的关注。时任卫生部部长陈竺曾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精神卫生法草案说明时表示,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中国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于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周围表示,通过万友生案的诉讼,江西省精神病院也进行了总结和反思,未来对病患家属意见不统一时的收治会更加谨慎,防止“被精神病”的情况发生,“需要住院满一个月,或者门诊连续看病一年以上,二者满足其一的情况,医生才可以经过诊断开出疾病证明,才能够证明你是否有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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