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引爆网友持续关注的“高铁疑似猥亵女童”事件,终于等来了南昌铁路公安的情况通报——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对于这个结果,我们姑且不多做评论,因为我们相信警方的结论和通报,一定于法有据。但是,毫不夸张地说,对于这种“疑似父亲猥亵女童”的行为,有多少人义愤填膺,如鲠在喉?!
那么今天,我们有话要说!
一问:都说父爱无边,但父亲的“爱”真的没有边界吗?
“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相信很多人都在心底质问,难道这种事就对了吗?
每每提到父爱,我们总爱这样比喻:父亲的怀抱像山,给我们最大的安全感;父亲的手像伞,撑起我们的一片天;父亲的目光像火把,照亮我们未知的路。但是,当父亲的怀抱、双手传递出的“爱”,超过了我们普通人所认知的亲昵程度,父爱是否也就变了味儿?
由于关系特殊、情感复杂,对于“父爱”的界限,我们尚且无法拿出一个“1+1=2”这样痛快直接的标准,但是这样撩衣服、抚摸、亲吻,甚至将手伸进女孩裤子里的举动,毫无疑问是不合适的,而且更突破了人们对父爱的传统认知,逾越了父亲对女儿爱抚的合理距离。
而且从法理上看,亲密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定的可实施亲密行为的对象之间,比如夫妻或者恋人之间,除此之外其他的都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说,身份关系不能成为猥亵罪的排除条件,包括亲子关系。也就是说,亲子关系不能作为构成猥亵犯罪的阻却事由。
显然,法治社会的父爱,情感无边,行为有崖!
二问:构成猥亵行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条件?
对于何种行为可界定为猥亵行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采取性交以外的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因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何会有人拍下这段视频并积极主动报警,为何网友们会如此愤慨唾弃,如此急着等待通报结果。当事父亲的举动,着实让人很难不起疑。
在此,我们也有必要再一次普法:
我国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二是强制或非强制猥亵未满14周岁儿童。这两种犯罪都属于行为犯。也就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猥亵行为,不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都构成犯罪。
此外,该罪还有两种法定的加重情节,一是聚众,二是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而在公共场合出现猥亵行为,情节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是简单地危害社会治安或侵犯个人的人身权益,更是对公共秩序的侵犯和挑战,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猥亵未满14周岁儿童的,要比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因为猥亵儿童犯罪严重残害儿童身心健康,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建议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2、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3、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4、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所以,成年人们,请不要伸出邪恶的魔爪!
三问:面对这种疑似猥亵行为,法律该如何出手?
对热点事件的关注、聚焦、甚至质疑,体现的是民众最简单的正义感。但是,法律是严肃的,更是苛刻的。确定行为是否违法或者犯罪,我们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法律决不能跟风,更不能逾越雷池。
法律是否有必要及时介入,是需要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情节轻重来判断的。就如判断行为是否涉嫌猥亵罪,则需要认定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情节等是否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是否达到了猥亵罪的定罪标准。刑法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适用中理应有所克制,慎之又慎。换句话说,如果将某种行为随意入刑,难免会让民众感到战战兢兢。而这,也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样子。
诚如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同时,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同理,其他部门法也有同样的法治精神贯彻其中。如行为是否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也是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来判断是否达到了治安处罚的标准,比如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拘留、什么样的行为应该罚款。而如果没有了这样的标准和门槛,拘留和罚款等决定一旦失去约束,我们的安全感和获得感是无从谈起的。
所以说,法律出手是有条件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四问:若不构成猥亵,此类发生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道德谴责或批评教育?
静观这段视频,无论是基于中国传统道德伦理,还是现代开放社会的良俗认知,这位父亲的举动都已经超出了民众所能接受的标准和底线。尤其是,这种在公共场合的撩衣服、抚摸、亲吻等一系列举动,显然更加不合时宜。
而这种行为虽然按照警方的说法,上升不到违法犯罪的高度,但无论如何,是需要一定的约束和管理的。
比如,事情发生时,家里人是不是可以提醒一下?乘务员是不是可以制止一下?公安机关在确定其不构成犯罪后,是不是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一下?
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个问题,我们也必须得正视。那就是,确实有些父母不懂得把握关爱的尺度和界限,甚至他们的潜意识里根本没有保持距离的概念和想法,错把越线之举当成了合情合理的关爱。一些家长不但随意触碰孩子的隐私部位,对于洗澡、上厕所等私密行为不回避,把这种行为当作逗孩子的玩笑,对于亲属对孩子的亲嘴等行为也毫不在意。殊不知,这些都会给猥亵儿童的行为埋下隐患,也会让孩子模糊对猥亵行为的认知,失去对人身侵犯的警惕。
真正的改变,源于内心。对于这种不自知、不重视、不以为然,德治与法治有着同样的重要性和意义。如果说法治让整个社会变得规范有序,那么德治则会让我们生活的环境变得更加和谐、幸福。尤其是在很多无法上升到法律高度的领域,道德素养和人心纯良往往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引导和教育作用。“德彰法弱则民惘,法彰德弱则民离。”一个成熟完善的法治社会,要德法兼备;一个温暖阳光的美丽世界,需要每个人共同守好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总之,网友的愤怒也好,质疑也罢,都是他们内心正义感的自然流露。
而我们想说的是,关爱不是侵犯的幌子,爱抚更不是犯罪的借口。法律出手是有条件的,但父亲的关爱必须是有边界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马岳君 刘青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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