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天下] 王毅口中的败类是谁,有了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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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10: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
       还记得今年“全国两会”的外长记者会后,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痛斥“精日”分子的一幕吗?他说出了无数国人的心声,被网友大量点赞。
        那么,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精日”?小编注意到,最近出台的这个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10月31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该《条例》在促进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当中对如何做好公祭活动保障和公祭设施的日常管理,如何划定政府职责和公众义务,如何关爱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如何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南京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都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公祭仪式上,南京上空警报长鸣一分钟。
此次制定的《条例》提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
2、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3、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南京大屠杀是不能忘却的惨痛历史,人民群众应当用恰当的方式、端正的态度去对待国家公祭。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条例》特设了“宣传教育”专章,提出了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其中明确,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学术交流、史料巡回展览、民间交流活动等方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推动国际和平城市建设,提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影响力。
     南京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铭记历史,居安思危,让我们为这项条例点赞!
资料来源:共青团中央、半月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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