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调查结果公布:10 月 28 日重庆万州长江二桥公交车坠江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 她错过了一站,两人争执 三秒互殴,14 个人错过了后半生,真相比事故来得更加猝不及防。公安机关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悲剧的发生总是令人无比痛心。 乘坐公共交通时,偶尔会因没有及时关注站点信息而坐过站,或因不小心看错车牌上错车。大部分人发现后会在下一站下车,乘坐正确车辆。 然而,他们却偏不,赌一时之气,结果只会伤人伤己 ↓↓ 北京一公交乘客将整箱奶砸向司机被依法刑事拘留! 10 月 29 日,北京 678 公交车驶出洋桥西公交站时,车内女乘客邓某称自己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因车辆已驶出公交站,拒绝邓某要求。
邓某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击砸司机的手部。公交车司机躲闪中,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紧急刹车后,仍与左侧车道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目前,邓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丰台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沈阳一乘客殴打司机致车辆失控 5 人受伤被警方刑事拘留! 8月 26 日,辽宁沈阳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乘客崔某某在上车门处停留影响乘客通行,司机催促其向车厢后部走,引起崔某某不满,双方发生争执。
崔某某用拳头击打司机面部,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坏路边护栏,冲进路边停车场,造成公交车上的 5 名乘客受伤及停车场内的 5 台机动车受损。目前,崔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安徽蚌埠一乘客中途下车遭拒抢方向盘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月 2 日,安徽蚌埠司机包师傅驾驶长途大巴正常行驶,一名女乘客忽然提出在路边下车。包师傅向其解释该路段不能停车,女子不停劝阻抢夺方向盘来回转动,车辆随之来回晃动。
在乘客多次劝阻、司机提醒下,该女子仍态度强硬,见抢夺方向盘无效,又开始推搡、击打包师傅。包师傅提醒其行为危险,该女子放言,“我胆子就是这么大!”
为避免发生意外,包师傅牢牢抓住方向盘保持车辆稳定,靠边停车后报警。涉案女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湖南一大巴上一男子坐过站抢方向盘 后方一乘客猛踹肇事者 2018 年 4 月 20 日上午,一辆由湖南衡阳驶往长沙的长途大巴在途经湘潭昭山收费站后重新驶回高速。此时,大巴车上发生了惊险一幕。一名中年男子突然冲向驾驶室,与司机发生争执,朝其怒吼,情绪十分激动。随后,他竟然伸手抢夺方向盘!多亏司机牢牢把握住方向盘,但还是可以看出车辆摆动很大。这时,杀出一名乘客,飞起一脚猛踹男子,将其行为制止,快速化解了险情。 最后,司机在下一个服务区报警,该男子被移交派出所。 在公交车上“动手” 广州这些乘客和司机都被判了刑 记者今天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该网共公布了近年来广州近 10 宗乘客因坐过站或其他琐事与公交车司机起争执甚至“武斗”的刑事案件判决书。 这些案件中,动手“打赢”了的乘客,被法院判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打赢”了的司机,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总之,都没有好果子吃! 乘客错过车站抢夺方向盘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3 时 05 分许,被告人陈某乘坐广州市夜 48 路公交车驶离仑头立交公交车站时,因睡觉错过车站要求下车不被司机允许,遂冲至公交车驾驶室处与司机曾某良发生争执,并上前抢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急刹车导致车上部分乘客摔倒。在被乘客拉开后,被告人陈某又走到公交车后门处,拿起安全锤将车窗玻璃砸碎后强行跳窗下车。随后,被告人陈某因头部受伤而留在现场附近等候警方处理。经鉴定,被砸碎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 972 元。 案发后,陈某通过家属赔偿了公交车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公交车公司及司机曾某良的谅解。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明知他人报警后而留在现场附近等候警方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另鉴于陈某已通过家属赔偿公交车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公交车公司及司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陈某的辩护人认为司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根据车载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显示,在陈某要求下车时,公交车已启动并驶离公交车站,且旁边不断有车辆通过,基于安全考虑,在此情况下司机不允许陈某站外下车符合安全驾驶的一般操作要求,不存在过错,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指出,陈某为逞一时之气,置全车司乘人员及道路上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于不顾,在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与司机争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并砸碎车窗玻璃强行跳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不足以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下车问题与司机争执并拉方向盘 判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 年 12 月 16 日 15 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广州市花都某公司的公交车行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培正街与西头村八座队路段交界处附近,因下车问题与公交司机江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手拉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路线,与对面被害人钟某驾驶的锐志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为 19114 元),钟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 年 1 月 8 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钟某、涉案客运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月,李某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不按规定上车起争执致公交车失控 紧急刹车后车与桥护栏碰撞后停下 2017 年 6 月 29 日 17 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工业路搭乘番 12 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番禺区市桥大桥桥面时,雷某某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随后,何某报警,雷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案发后,雷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元并取得何某谅解。 2017 年 12 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雷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公交车上骂司机还动手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多 2015 年 11 月 25 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珠江村 BRT 车站,因上车时的琐事与驾驶 B5 公交车的司机刘某发生争执,杨某某上车后,无视刘某正在驾驶车辆,身系全车乘客人身安全的现状,持续辱骂以及殴打刘某,致使该车无法正常行驶,被害人刘某被迫将车辆停驶在路中,并报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司机刘某在证言中说,当日中午 12 时许,其驾驶 B5 路公交车在广州市珠江村公交车站停靠上下客完毕后,有一名中年男子从车头前方向其所驾驶的 B5 路公交车跑来,其停车后那名男子来到前车门处突然停下了脚步,一只脚踩在车的梯子上,另一只脚站在站台上停留不动,并持续了约 20 秒。其见该乘客即不上车也不下车,就故意快速按前门的开关一次,造成声响以催他上车,该名男子就一边大声辱骂一边从前车门上车至后车门处的车厢中间。其关好车门驾车向前方前进,该中年男子则一直在骂其。 车厢内乘客见该名男子辱骂其就纷纷谴责他,劝他不要再骂司机,否则影响司机驾车,给全车人带来危险。“但他听到后更加火大,骂我更凶,约行驶了约 600 米,他冲到我身边举起拳头打来,我就用手挡了两拳,当时我驾车的速度已达到每小时 40 公里,正逢上坡,为了全车人安全,只好双手紧握方向盘。我有躲闪,当时造成车辆左右摇晃,后及时握住方向盘才没让车出事故,车上的乘客也没因此而受伤 …… ”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辱骂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杨某某是累犯,且另有前科,对其从重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摇动公交车换挡杆并拳击司机 视力障碍乘客被判处一年徒刑 2016 年 5 月 29 日 8 时许,区某乘坐番 97 路公交车期间因其证件能否免费乘车的事宜与公交车司机陈某发生争执。当公交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都那牌坊路段时,区某不顾行车安全,用手摇动公交车的换挡杆并用拳头殴打公交车司机陈某的头部,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向路边花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区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区某在公交车碰撞后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区某有视力障碍,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推撞司机肩膀致方向盘失控 致使 14 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2015 年 7 月 11 日 7 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小学公交车站,欲赶乘一辆已关闭车门正开往科学城路总站方向的 776 路公交车时,因遭该公交车驾驶员仓某某拒绝未能乘车而心生不满,后陈某追赶该公交车至下一站并搭乘该辆车。上车后,陈某站在驾驶位旁一直辱骂驾驶员仓某某并与其发生口角,后在公交车行驶至华观路公交车站附近路段处时,陈某用手推撞仓某某肩膀,令仓某某手握方向盘打滑失控,致使满载乘客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倒道路边人行道上的树木和路灯柱,造成公交车、道路设施受损以及 14 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公安人员到场将其带回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不忍乘客挑衅捅死对方 548 路公交车司机获刑 5 年 广州中院查明,2013 年 6 月 24 日晚 8 时 40 分许,被害人阮某标在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欲乘坐号牌为粤 A84481 的 541 路公共汽车,因嫌该车司机停车离车站太远,上车过程中责骂该车司机郑某某,并动手推搡郑某某,导致双方互相打斗,后来被乘客劝止。 当晚 9 时 10 分许,当该车行驶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路段时,阮某标再次走到公交车驾驶位旁边责骂郑某某,并掌掴郑某某的脸部,郑于是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双方再次打斗,期间郑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阮某标全身多个部位进行捅刺,致其死亡。郑某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郑某某后在法庭上回忆,阮某标上车后问:“坐在公交车里面开着空调很舒服吧?”他还当成是说笑,谁知阮某标随后开始骂娘,认为他开车门太慢。郑某某解释,当日靠近公交车停靠点时,一辆的士挡在前面,他本不打算开车门,但看到跑过来的乘客越来越多,便违规开了车门。阮某标对此很是不满,双方于是起了争执。 案发后,郑某某所在单位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 35 万元,被害人的家属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因有轻判情节,广州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对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5 年。郑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乘车莫任性 这类行为要担责! 抢夺正在行驶中车辆的方向盘,不仅严重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极易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从各地司法判决来看,乘客抢夺正在行驶车辆方向盘的行为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这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华社评: 错过一站,莫错过一生! 众所关注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现已查明,系乘客因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至车辆失控所致。 原因公布之后,网络上一片唏嘘:一场只因坐过站的区区小事,竟演变为酿成 15 条人命的惨案!代价太过沉重,教训极为深刻。 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这句话在这起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乘客因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不能说其中没有感情冲动的成分。由于当事人缺少安全这根红线,缺少足够深刻的法律意识,成为惨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安全守法,是常人应有的意识。我们都知道,在公共场所,自己的行为应该有所收敛。乘客刘某发现自己坐过站,不是等车在下一次停靠时下车,却选择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企图以暴力解决问题,显然没有把自己的安全放在心上,没有把全车人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 公共安全,是公交司机理应具有的职业底线。公交司机是一种事关公共安全的特殊职业,如何正确处置突发事件,如何确保全车乘客的安全,是这一职业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这方面有相关的职业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犯罪。这一认定,已经给全社会敲响警钟:增强法律意识,任何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都应懂得规避。尊重生命、尊重规则,理应成为我们的底线。 类似因乘客坐过站后与司机争执的琐事,其实各地也时有发生,只不过没有发生过如此惨烈的代价。牢记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惨痛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敬畏生命,理性处理过站问题等小事,避免发生事故甚至险情,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安全共识。因小失大的沉重代价可休矣! 一站错过容易挽回,一生错过教训深刻!
不要让冲动,挡住你回家的路来源:羊城晚报、央视新闻、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