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史风琴 通讯员 郑亚昕)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 《意见》共35条,明确了构成拒执罪“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12种具体表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等。 《意见》还明确了拒执罪的管辖和受立案基本程序,以及移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原则、证据指引等,并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案件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全面满足联手打击拒执罪案件的司法需要,充分发挥刑法的强制性作用,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