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安厅情报指挥中心原副主任受贿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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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14: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年47岁的安徽省公安厅情报指挥中心原副主任李勐胤在安徽省公安厅工作多年,历任治安总队特种行业科科长、治安管理处行业场所治安管理指导科科长、安徽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处副处长和情报指挥中心副主任。
  然而,自担任特种行业科科长起,一笔延续了六年的地下生意却最终断送了李勐胤的前途。
  2011年至2017年,李勐胤受贿百余万,他起初主管的社会信息采集平台下的印章系统也由原中标企业被转手给外包公司,成为了其以权谋私的工具。
  2016年12月6日,李勐胤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李勐胤被黄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9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李勐胤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案情,李勐胤因犯受贿罪,获刑三年。
  收受贿金藏于海鲜箱内,斡旋社采平台招标暗箱交易
  2011年10月,在安徽省公安厅附近散步时,李勐胤第一次收下了来自华杭公司总经理方某2万元的贿金,这也让他当时掌管的安徽公安社会信息采集平台项目成为了他和华杭公司“长期合作”的工具。
  彼时,李勐胤任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特种行业科科长,负责主管社会信息采集平台的相关工作。早在2010年3月25日,安徽省公安厅就已经和航信公司签署协议,确定由航信公司承建省厅治安社会信息采集平台。
  社会信息采集平台中有十几个子系统,按照当年确立的协议,其中的印章系统由航信公司的子公司爱信诺公司承建。不过,作为主营软件开发的华杭公司总经理,方某从2009年起便盯上了省厅社采平台的印章系统,试图推销其公司开发的印章业务。
  在爱信诺承建印章系统后,方某并未停止自己的尝试。2010年三四月间,方某在推销过程中结识了李勐胤。一年半后,方某送出了第一笔贿金。据李勐胤回忆,彼时方某将2万元放在一箱海鲜里,自己便收下了。
  方某曾希望李勐胤能以省公安厅名义发文,给予华杭公司在安徽省下属地级市推销其印章系统的便利,碍于航信公司已经中标,爱信诺公司已负责承建印章系统,李勐胤答应将爱信诺公司负责人约出来,让方某与其进行谈判。
  爱信诺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张某称,李勐胤介绍方某与其“谈合作”,但他自己并没有决定权。于是李勐胤就动用人脉,联系了爱信诺公司的相关领导。
  最终,在李勐胤的斡旋之下,方某的华杭公司与本应承建省公安厅社彩平台印章系统的爱信诺公司达成一份“战略协议”,由华杭公司负责承建,每使用一枚印章,爱信诺公司可从华杭处获得2元管理费。除此之外,每一枚印章也可以让李勐胤获得2元好处费。
  五年受贿百余万,印章系统成为官商勾结工具
  李勐胤以印章系统为自己牟利的“生意”并没有就此打住。方某称,在此之后他也继续给李勐胤送钱,一来表示感谢,二来则是让其继续帮忙支持推广华杭公司的系统。
  从2012年起至2016年,李勐胤又先后收受来自华杭公司的贿赂总计106万余元。由于此前爱信诺公司与华杭公司的“合作”并未经由母公司航信公司同意授权,在受贿的过程中,李勐胤应方某的要求出面与航信公司方面进行协调,为华杭公司在安徽省一些地市的业务推广提供便利。
  2012年3月,李勐胤先是介绍方某认识了马鞍山市公安局特种行业科科长郭某。随后,方某来到马鞍山市公安局演示了华杭公司的印章系统,并提供了相关的资质材料。郭某称,彼时虽然知道印章系统包含在社彩平台之内,且由航信公司中标,但方某系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二科推荐而来,自己并没有提出疑问。
  华杭公司随即成功揽下马鞍山市公安局的印章系统业务,与爱信诺公司、马鞍山市公安局签订了三方合作合同书。
  半年后,2012年9月,华杭公司在李勐胤的安排下参加了安徽省公安厅在六安召开的全省治安社会信息采集平台项目推进会。在会上,方某又结识了全省各地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人,并了解到若想在全省继续推广印章系统,需要联系此前的中标方航信公司。
  经过李勐胤的协调,此前华杭公司与爱信诺公司的合同被废除,改由安徽航信以及航信公司的控股公司北京金盾与华杭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华杭公司给安徽航信、爱信诺、北京金盾每枚印章各一元“管理费”。
  原航信公司华东区域陈某称,若李勐胤不出面,航信公司并不会和华杭公司合作,因其公司本就具备印章系统的承建资质,且安徽省的利润整体而言非常可观。而有了协议后,华杭公司就直接回避原有的招标程序,在安徽全面开展起印章业务。
  方某则表示,倘若没有李勐胤的帮助,自己不会结识爱信诺和航信公司方面的资源。除此之外,起初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授权书只是在安徽开展印章系统项目的基础,如果李勐胤不在暗地里向各地市公安局推荐和协调,华杭公司光靠合作协议书和授权书不可能拿下安徽省下属地市公安局的印章系统项目。方某称,自己六年间送给李勐胤的钱和物,均是为了感谢李勐胤在印章业务上对华杭公司的帮助。
  二审裁定原审受贿事实认定无误,抗诉上诉均被驳回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判决李勐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七万元。徽州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勐胤有自首情节,并认定其受贿事实中有22万元不成立。
  对此,徽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对李勐胤自首情节和受贿金额事实认定错误,提出抗诉。同时,李勐胤也认为其受贿事实中还有部分金额并不属于受贿,并提出了上诉。
  经原审法院查明,李勐胤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共受贿106万余元: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勐胤在安徽省公安厅宿舍区楼下收取方某所送的农业银行卡,华杭公司共向此卡转账17.22万元。2015年4月下旬,方某又在合肥市长丰路兰桂公寓附近送给李勐胤一张邮储银行卡,该卡由方某帮李勐胤到银行取现,分二次交给李勐胤现金共计44万元。另外,2016年7月方某又在相同的地点送给李勐胤一张兴业银行卡,华杭公司共向此卡转账44.815072万元。
  对上述受贿事实中的“现金44万元”一项,李勐胤认为其没有主观受贿的故意,而公诉机关则认为其中还有22万元应被计算在内,并提出了方某的笔录作为证据。对此,原审法院给出的评判意见显示,44万元系有书面证据和当面质证进行确认的受贿事实,而其余金额则证据不足,未予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评判意见合理,并未支持公诉机关的抗诉和李勐胤的上诉。
  对于原审法院认定李勐胤具有自首情节,判决书显示,李勐胤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曾主动向治安总队领导以及省公安厅纪委报告了其收受方某兴业银行卡的事实,并在被采取强势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其他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其自首情节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李勐胤并未在向纪检机关汇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李勐胤确系自首,驳回了抗诉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李勐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6.88万元,由扣押机关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94万元。
责任编辑:许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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