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芜湖10月15日电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凌 峰)今天上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闯等12名被告人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报道见本报9月28日3版《跨省非法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万元不等。同时判处12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9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连带赔偿因非法倾倒工业污泥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合计1302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闯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同时认为,李闯等12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州金震纺织有限公司等9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非法倾倒工业污泥,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12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9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连带赔偿因非法倾倒污泥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合计1302万余元,同时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法院审核。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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