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仍低价收购 这种“差价”额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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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14: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事物品收购职业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起了贪念,想通过低价收购来源不明的赃物再倒卖赚差价,那面临的就不仅仅是道德的谴责,还有国家法律的制裁!近日,由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钦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9、10月份期间,何某利用自己在钦州市经营一间废旧回收店的便利,多次收购他人盗窃的财物,累计收购盗窃的电动车电瓶68个,鑫源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两辆。2017年10月19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何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依法对何某经营的店铺进行了检查,扣押了两轮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两辆。经物价部门鉴定,68个电瓶价值人民币8220.40元;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688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3.70元。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收购的赃物价值共计23052.10元,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上,被告人何某是在较集中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致使大部分的赃物无法查缴,由此体现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深,再有其归案后没有退赃或者退赔的表现。故对被告人量刑不宜过宽。综合考量,钦南区法院作出了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罚。
  来源: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陈娇连 孙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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