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执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赵某采取强制拘留十五日措施。 2016年6月25日,被执行人赵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49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还款期限过后,赵某未还款,刘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赵某偿还刘某借款49000元。但赵某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失联被执行人现身派出所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为维护申请人的权利,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赵某履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并在2016年12月2日经过使当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1、被执行人只需履行45000元的还款义务;2、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20日前还款15000元给申请人;3、从2017年1月开始每月15日前还款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但在之后的履行过程中,赵某仅在2016年12月将10000元还给刘某后就与法院“失联”,执行法官穷尽办法仍无法找到赵某。 失联被执行人现身派出所 不履行给付任务被拘
直到10月16日下午,叠彩法院执行局收到消息,被执行人赵某在三里店派出所现身,执行局法官及法警当即赶往派出所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过耐心劝说,赵某仍拒不履行。执行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赵某采取拘留十五日措施。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邓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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