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是经济运行的血液,企业或个人应当主要通过金融机构信贷来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可以向特定亲友民间借贷作为补充。但如果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向社会不特定人吸纳存款数额较大,突破民间借贷的范畴,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借款人利益,触犯刑法。近日,佛冈法院审理了一宗涉房地产开发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2600多万元的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河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前提下,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生意周转和开发佛冈县某楼盘为由,以个人名义,许以2%-4%不等的高额利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相传的方式,先后向王某好、张某文等13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人民币2613.5万元,所吸收资金有用于做生意,但主要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5年被告人胡某河已没有能力支付本息,2016年底更是逃避他乡。期间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河承认所欠款项属实,无力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河不具备吸收公共存款资格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达2613.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综合全案情节,判处胡某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往往许以高额利息,但要么是骗局,要么使经营活动不堪高额利息负担而崩溃,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奉劝大家在经济生活中,务必擦亮双眼,保持警惕,不要被高额利息蒙蔽引诱,在民间借贷中也要学会以抵押等担保方式为出借资金加道保险。当然,还有些人明知其中的风险,但心存侥幸,都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一个接棒者,幻想在资本游戏崩盘前全身而退,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当你惦记着别人的利息时,别人却在惦记你的本金,切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来源:佛冈法院 邹敏俏、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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