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男子梁育通在收到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后依旧不将车辆返还给他人,如此抗拒执行,结果只能是受到法律的惩处。2018年10月26日上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拒执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梁育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现场
2016年6月2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育通返还何某名下的一辆丰田牌小轿车。2017年11月7日,何某向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于2017年11月15日向梁育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梁育通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梁育通不予理睬。2018年2月13日,何某发现涉案车辆停放在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何西村西屯梁育通家中。当日下午,执行法官、司法警察及何某前往上述地点找到梁育通,要求梁育通将车辆立即返还给何某,但梁育通拒不交出车辆。2018年5月15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再次向梁育通送达责令返还车辆告知书,但梁育通仍拒绝交出涉案车辆。本案刑事立案后,梁育通的亲属代梁育通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小轿车返还给何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育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育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梁育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梁育通的亲属代为将涉案车辆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梁育通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黄丽丽 周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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