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件侵犯“外嫁女”用地权损害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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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14: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一起土地审批案中,浙江温岭市政府援引地方规范性文件侵犯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撤销了这一违法行政审批行为并要求审查合法性。
  10月30日,最高法发布第一批9起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上述案件位列其中。
  澎湃新闻注意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认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可附带请求法院审查该文件合法性的权利。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表示,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
  “外嫁女”用地审批权遇阻,规范性文件被确认不合法
  上述案例显示,郑晓琴与其父母郑福兴、张菊香同户,均系浙江省温岭市西城街道某村村民。1997年8月,郑福兴在个人建设用地补办申请中将郑晓琴列为在册人口。2013年3月,郑福兴因拆迁复建提交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时,在册人口中无郑晓琴。
  温岭市政府根据《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为郑晓琴虽系郑福兴之女,其户口登记在郑福兴名下,但业已出嫁,属于应迁未迁人口,遂于2014年7月确认郑福兴户有效人口为2人,并审批同意其个人建房用地申请。
  郑晓琴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温岭市政府的审批行为,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附带审查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并确认不合法。
  浙江台州市黄岩区法院一审认为,温岭市政府在作出被诉审批行为时,未对村委会上报的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中村委会的公布程序等相关事实进行认真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用地管理办法》与《补偿安置办法》系温岭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郑晓琴。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审批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审批。郑晓琴和温岭市政府不服均提起上诉。
  台州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对郑晓琴不适用的表述有所不当,予以指正。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后,法院向温岭市政府发送司法建议,该府及时启动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并表示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审查工作。
  最高法指出,本案中,温岭市政府制定的两个涉案规范性文件,将“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及“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显然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
  “法院通过裁判,一方面维护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及时纠正错误,对于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从更大范围内对‘外嫁女’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予以有力保护。”黄永维说。
  近三年审查规范性文件3880 件,损益现象不少见
  最高法统计的数据指出,2016年1月到2018年10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共约651544件,其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约为3880 件。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2018年2月,最高法院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黄永维表示,在现实生活中,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制权威统一的现象并不少见。如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群众反映强烈,“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维护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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