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停驶装载货物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的,能否要求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曾某在煤场协助运煤的车辆装车,由车方给付约定的劳务费。2016年10月8日19时许,杨某驾驶货车到煤场装煤,该货车挂靠在某公司运营,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杨某与曾某二人约定,曾某在协助装煤完成后由杨某给付其劳务费20元。在装完煤后关闭货车货厢后门时,由于杨某先放手,曾某被车门扣压伤右手食指。
曾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26天,经鉴定,曾某右手受伤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为5000元、护理时限为出院后60天。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曾某于2017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挂靠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9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发时车辆为静止状态,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且第三者责任险只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案所有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对此案一审后认为,本案事故与道路通行没有关联,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故曾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判决杨某、挂靠公司根据其过错连带赔偿曾某各项损失近两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曾某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重庆市五中院对此案终审后,以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并不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为由,终审改判保险公司赔付曾某相关经济损失4.7万余元。
三者险中的意外事故不限于交通事故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重庆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所有并挂靠在某公司运营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责任保险条款的记载,适用该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形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该“意外事故”并未限定为交通事故,故曾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的理由并无不当,赔偿范围为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应由杨某承担的部分。
本案中,曾某和杨某在关货厢门过程中,未能通过互相提醒有效避免出现意外,均有过错。杨某未顾及曾某年龄较大、身材较小、力量较弱的客观情况,先放手导致曾某受伤,应当承担较大责任,酌情确定为60%。据此,法院终审判令由保险公司赔偿曾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4.7万余元,即曾某全部经济损失7.8万余元的60%。(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