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网约车平台应对乘客人身财产尽到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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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4 10: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互联网+”的经营模式已经成为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网络约车对于化解“潮汐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网约车行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界定,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存在难度。

日前,一辆网约车在接单途中撞人,受害人起诉到了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某网约车平台支付了赔偿款7000元。

2018年2月,原告小叶(行人)与被告小陈驾驶的小型轿车(系网约车)在南京市溧水区某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叶受伤入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陈负全责、小叶无责。在治疗期间,小叶已垫付21000元医药费,但由于还需继续治疗,医院要求小叶补交后续费用,小叶便将小陈及车辆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医疗费用。

在第一次庭审中,法院查明小陈是某网约车平台的“员工”,与平台有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某网约车平台在前期也主动垫付了4万元医疗费。据了解,小陈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平常通过某网约车运营的打车手机软件平台系统派单从事司机工作,小陈每天早七点必须登录用车平台,早七点半前必须出车,晚九点半才能收车,本案中的某网约车平台和小陈曾签订协议,承诺若小陈发生交通事故则由平台代小陈处理相关赔付事务。

法院遂将某网约车平台追加为被告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元,某网约车平台支付赔偿款7000元。

承办法官指出,小陈通过打车软件接网约车订单,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他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运营的特征,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小陈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本案中的某网约车平台和小陈曾签订代为处理交通事故赔付事务的协议,且本案中某网约车平台对注册的驾驶员负有审核、监督、管理职责,故应当对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从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而言,网约车平台收取了乘客的费用,自然应当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尽到保护义务,因此本案某网约车平台应对小陈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网约车平台是网络时代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产物,目前尚处于野蛮生长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对解决这一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也给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依据。”法官提醒广大网约车司机,安全行车,不要因有“兜底”而掉以轻心。(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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