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车位、车库的性质和权属问题十分重要,其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从此意义出发,本期法信小编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做出全面解析,以供读者参阅。 2.小区业主明知车位出售情况但长期以来并未提出购买,丧失优先购买权——陈某某等诉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车位纠纷案 本案要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小区业主实际使用车位,对于车位正在出售的情况应当知晓,但长期以来并未提出购买,丧失优先购买权。 案号:(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3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法律对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归属规定了约定优先原则——某甲瑞安市南方大厦业主委员会等与某乙公司车位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依法可与业主委员会约定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取得诉争车位的权属。 案号:(2013)浙温民终字第114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款中不包含买卖车库的价款,车库不应随房屋一并转让——郑某与温某车库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故建筑区划内车位是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作为专有部分的客体,其权属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而不是附随房屋的所有权一同变更。 案号:(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5.车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上海XX建设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XX苑业主委员会车库纠纷案 本案要旨:地下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为地下空间利用权,地下空间利用权应依规划进行建设,地下车库作为独立使用的对象,并非随专有部分的购买而当然取得,而且商品房买卖关系和车位、车库使用权转让、附赠或出租的法律关系,两者相互独立,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案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331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6.地上车位占用的土地属业主共有的场地,该车位应属业主共有——张玉萍与山东鑫路源建设有限公司车位纠纷 本案要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公司对涉案车位无处分权,将其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车位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号:(2014)菏民一终字第21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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