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职与他人冲突 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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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6 16: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原告陈兴蓉由第三人某公司招用并派遣至某街道办事处从事环卫工作。工作时间为早晨6点至中午1点;中午1点至晚上8点。2017年1月5日18时许,张某领其小孩到某街道工业街凉亭附近玩耍,小孩将部分柑橘皮扔到街面上,负责该路段清洁的环卫工曾某见状后与张某发生争吵。准备清扫凉亭的陈兴蓉闻讯赶来,也与张某理论。期间,因陈兴蓉的不当语言,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陈兴蓉受伤。原告陈兴蓉向被告某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协议、诊断证明等材料。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其所受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陈兴蓉不服,遂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本案中原告在工作中与他人争执后打架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告与张某争执虽与工作有关,但双方矛盾激化缘于原告言语过激,其受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并无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原告在肢体冲突中被张某打伤应由张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劝阻、教育路人不要乱扔垃圾属于原告的工作职责,原告言语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其虽有过错,但不影响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事实认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

从条文承继来看,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此规定。由此可知,立法对前述行为的规制已经发生了转变,更加注重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从具体案情来看,原告系第三人招用并被派遣至该街道从事环卫工作,其工作职责既包括对路面的清扫,也包括对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劝阻。本案中,原告是在对乱扔垃圾行为进行劝告过程中与张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抓扯导致其身体受伤,故原告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不当言语虽是激化矛盾和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之一,但并不影响对原告因工受伤的事实认定。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在劝阻有碍市容环卫的不文明行为时,同样也应当做到文明礼貌。(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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