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12月,周某因犯组织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周某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3年和2007年,周某又被减刑二次;2014年2月其经裁定予以假释(假释时其有八年有期徒刑和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后周某在假释期间盗窃他人财物2万余元,于2015年10月被抓获(假释之日到盗窃被抓获有1年8个月)。2016年2月,周某因假释期间重新犯罪,法院对其撤销假释,作出了两罪并罚的判决。 【分歧】 本案周某因假释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撤销假释,对其前后主刑的有期徒刑如何两罪并罚没有分歧,但对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两罪并罚后刑期如何认定,产生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在假释的一年零八个月中,事实上已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如果不能扣除,实际执行时间要高于原判决确定的刑期,现规定不明,应实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两罪并罚后,应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为六年零四个月。 另一种意见认为,假释已被撤销,不仅附条件执行的有期徒刑被撤销,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也同样应撤销。如果在主刑执行完毕前,可先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这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有的案件事实上也无法操作,故本案仍应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为八年。 【评析】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类似本案有上述两种不同的判决。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刑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的假释是指未被撤销 我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审判实务中,假释事实上有“未撤销的假释”与“已撤销的假释”这两种情形。这类似于刑法分则条文,一般均是对“犯罪既遂”作出具体处罚规定,但现实中,各种犯罪会出现许多“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等不同情形,就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针对本案笔者认为,周某因假释期间重新犯罪,假释已被撤销,这与假释未被撤销有本质的区别。故上述第一种意见,对刑法第五十八条中的假释含义,只是文字表达上的机械解释,没有根据本案实际,进行区别对待。 2.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当从主刑执行完毕起计算 对本案如何认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执行,是谁先谁后或者是否可以同步执行。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与主刑紧密联系,主次分明,附条件执行。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起计算,这一条件是立法的本意。但对“假释”后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形式上看,似乎与主刑同步执行。但从实质上分析,假释是附条件的不执行,若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主刑从假释之日起就视为已执行。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相当于主刑执行完毕后的情形。但本案假释已被撤销,前罪主刑仍应执行,若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可先于执行,这明显颠倒了主刑与附加刑先后执行的顺序,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故附条件执行主刑被撤销,附条件执行附加刑也应无效。 3.假释之日起计算有的会出现“剥权”已执行完毕 本案周某假释时,有八年有期徒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若按照上述第一种意见,两罪并罚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还有六年零四个月,这似乎并没有什么矛盾和问题。但审判实践中,多数被告人被假释时,其主刑相对较长,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相对较短,假如本案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仅为一年,按照第一种意见判决,就会发现被告人从假释到被抓获有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已执行完毕。这样本案不仅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难以判决,并且对以后执行有期徒刑期间,是否剥夺政治权利产生怀疑,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缺乏可操作性。(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