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二手手机属于正常手机经营范围,但明知是“盗抢手机”而收购,并帮助刷机解锁进行“洗白”,属于“盗改销”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近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张某经营二手手机收购业务。2018年1月,梁某(已判刑)称其有6部手机要出售,张某逐一查看了手机的性能、损耗程度,最后给出2100元的收购价格。临走时,梁某又拿出一个黑色苹果手机,让张某帮忙解锁,张某照办。经查,上述手机皆是梁某在公交车上趁人不备,以“掏兜”方式盗取的。本案中,张某明知对方低价出卖手机,没有包装和发票,且数量较多,仍对其进行刷机解锁处理,属于明知是“问题”手机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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